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9976661
大小:76.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2-25
《[法律资料]公司章程违反法律法院判决应予更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公司章程违反法律法院判决应予更改 公司章程是各股东经过协商后达成的合意,它是公司正常运作的基础,也是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依据。然而,当公司章程的内容和《公司法》的规定发生矛盾时,又该怎样处理呢?前不久,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股东要求更改公司章程的诉讼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这一案件的特殊性和法院判决的与众不同都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关注。 合伙成立公司章程约定需经全体股东通过 2001年11月14日,余姚市诞生了一家名叫华昌公司的企业。这家公司是由黄先生、何先生和龚先生三人均等投资成立的,每人各占三分之一的股权。 在制定公司章程时,三个人一致同意在章程的第十九条写入这样一
2、款内容:“股东会决策重大事项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通过”。可以说,这是一项信任条款,对每一方都具有制约作用。黄先生后来在解释为什么会有这样一项引起重大争议的条款时说:“既然公司是大家共同出资设立的,而且,一共只有三个股东,彼此之间又都很熟悉,因此,我们当时都认为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互相商量求得统一的意见是理所当然的,而且也相信不会有什么分歧。” 一个月后,龚先生在征得黄先生和何先生同意后,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转给了俞先生所有,同时向工商部门办理了股东变更手续。这样,华昌公司的三个股东就变成了黄先生、何先生和俞先生。 在三个股东中,何先生的业务能力是最强的,因此,他被推
3、选为执行董事,而且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华昌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都由他负责。6 要求改组公司遭拒信任条款成独占条款 在公司成立两年后,身为股东的黄先生和俞先生一直未参加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到了去年的上半年,他们觉得公司的经营状况出现了一些问题,并在如何使公司的运作更加合理和有效等诸多方面与何先生产生了严重分歧,在几经交涉后,两个人正式提出要求修改公司章程或者解散公司。 然而,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何先生却不想改变原先的状态,他搬出了那条“信任条款”,并以此作为依据,明确拒绝了两人的主张:“当初成立公司时各位都同意,公司的所有重大决策事项都须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现在,你们提出
4、要解散公司,这算不算重大决策?” 被何先生这么一说,黄先生和俞先生一时间竟一句话都说不出来。两个人做梦都没想到,他们的要求让这个原先看起来非常完美的条款牵制住了。 此时,黄先生和俞先生对当初草率订下这样一个条款感到后悔了,他们同时也感到,如果不改变现在这样的状况,公司的正常运作和发展将得不到保证,而且,他们的投资及相关权益也可能因此而受损。无奈之下,2003年12月23日,两人一纸诉状将何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改变公司章程第十九条的内容。 双方针锋相对契约性与法定性孰重孰轻 2004年2月4日,余姚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章程变更纠纷。6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的意
5、见可谓针锋相对,争议的焦点落在公司章程的契约性与法律条文孰重孰轻的问题上。 原告方认为,虽然公司章程确实是由三方合意决定的,但是制定章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正常运作和发展,平等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然而公司章程的这条规定,极有可能造成股东之间因意见相左,而使公司无法正常运作的不良后果,同时,也极易形成出资并不占多数的某一股东完全掌握整个公司,而使其他占多数的股东徒叹奈何的反常局面。 原告方同时认为,《公司法》第39条和第40条明确规定,股东会对公司的解散和清算、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准则。而华昌公司章程的第1
6、9条却规定,“股东会决策重大事项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通过”,这有悖于立法精神和立法规定,属于“异常条款”,应当将它和章程中的其他几项相关条款予以变更。 被告方何先生却认为,华昌公司的章程并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只是有些异常而已。《公司法》的立法宗旨是最大限度地维护所有股东的权益,而不是要维护大多数或绝大多数股东的权益。所以,经过充分平等协商达成的这项“信任条款”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不应改变。 法院判决:契约规定需以法律规定作为前提 由于《公司法》对此类情况未作明确规定,而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的说法似乎都有道理。因此,如何理解相关的法律精神成为了正确审理此案的关键。6 合
7、议庭经过反复讨论,终于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请求,判令将公司章程中的这条有争议的条款,改为“股东会决策重大事项时,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法院的判决主要依据并不是具体的分则法条,而是相对抽象和原则的立法精神,下面所引的是判决书中的三段原话: 《公司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提出了该法的立法精神在于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实现《公司法》的宗旨,《公司法》明确规定了“重大事项必须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