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电梯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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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同市电梯安全条例(2017年12月26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和经营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四章维护保养第五章检验检测第六章事故救援和处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修理)、经营、使用、维保、检验检测、安全评估、事故救援处理、监督

2、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目录确定;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电梯事故及重大故障应急处置机制,引导和规范电梯维保单位建立区域电梯应急救援网络,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落实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日常检查、隐患整改、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

3、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电梯井道和机房工程质量、电梯选型配置、电梯安装期间安全管理的监管。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合理规范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监管电梯运行维护费的使用。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电梯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居民住宅小区和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

4、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生产和经营  第七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的质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对其生产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记录。  第八条建设单位采购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消防、急救、无障碍通行、通讯、视频安装等要求。  鼓励新建住宅使用双回路供电系统或者配置备用电源,并预留信息化平台建设管线接口。  第九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

5、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真实记录施工过程,并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单位,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电梯安装验收应当与建设工程验收同步进行,安装、改造、修理的电梯,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电梯改造应当由原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有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改造单位进行。  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无法取得原制造单位委托的,改造单位应当在取得电梯产权单位同意后进行改造。该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出具改造合格证、更换电梯铭牌,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

6、一条电梯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不能正常使用甚至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要求制造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免费修理、更换、退货及赔偿。  第十二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和经营记录制度,对其销售的电梯及安全保护装置的安全性负责,不得销售下列产品:  (一)未经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  (二)无设计文件、型式试验报告、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产品;  (三)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翻新拼装的产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电梯需要更新、改造、修理的,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7、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单元总面积的比例承担费用。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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