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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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教外〔2000〕02号各区县教委、教育局,燕山教育分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发展,来京投资、就业或定居的外国人越来越多,许多外国中小学生希望来我国学习,体现了我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和我国教育对外影响的扩大,我们应当抓住机遇,努力推动对外教育的发展。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是我国的政治、文化、教育中心,做好外国学生在京就读工作对首都的稳定、发展及促进首都对外开放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接受外国中小学生必须符合我国的对外政策,遵守我国的教育制度,贯彻来华留学工作的“深化改革,完善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接受外国

2、中小学生的学校要加强教育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对外国学生学习上严格要求,认真帮助;政治上积极影响,不强加于人;生活上适当照顾,严格管理,确保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工作的健康发展。为了规范北京地区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来华学习的管理工作,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北京市外办)、北京市公安局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规范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来华学习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对留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方针政策,结合北京的实际情况,作以下规定。第一章资格和条件第一条学生资格

3、(一)本规定所称外国学生是指持外国普通护照来华学习的中小学适龄学生和在京常住外国人的偕行子女。(二)中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的人员不能来华学习。(三)外国学生在京学习期间,其父母不在京常住的,应当由学生的父母正式委托在京常住的外国人或在京有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做为监护人第二条学校资格(一)接受外国学生的学校必须是国家正式批准的具备接受外国学生条件的全日制中小学,并且原则上至少有10年的办学历史。(二)学校接受外国学生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在校生总数的10%。第三条教学条件(一)接受外国学生的学校应具备固定的合格普通教室和必要的实验室、实验设备,有图书馆和阅览室,能提供必要的图书资料,有250米以上

4、的环型跑道和必备的体育运动设备。(二)对外国学生的教学一般按照我国现行的教学大纲组织、实施。汉语言文字是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外籍学生一般应随班就读,不单独编班。在教学中可安排必要的汉语补习,补习时应有适合各类外籍学生的专用汉语教材。第四条师资条件(一)接受外国学生的学校应有合格的教师。从事教学的教师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者不应少于30%,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教师不应高于25%。(二)对外国学生授课的专职汉语教师应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并接受过对外汉语教学的培训,长期任教的还应当取得对外汉语教学师资资格证书。兼职汉语教师应具有高级教师的水平。第五条管理条件(一)接受外国学生的学校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专门的

5、管理干部负责外国学生事务,应有一位校级领导干部分工负责外国学生工作。管理干部应由具有一定外事工作经验、熟悉涉外法律法规并懂外语的同志担任。外国学生管理干部的任职应相对稳定。(二)要有完整的规章制度,包括招生、学籍管理、安全和教学管理、签证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每个外国学生在入学后应得到一份《外国学生手册》,使他们在华期间能了解并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制度。手册的制定应适合外国学生的实际理解能力。(三)要配备素质较好的后勤服务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对所有的涉外人员应进行外事教育和必要的业务培训,要有岗位责任制。第六条生活条件(一)外国学生一般应与父母或监护人一起居住。(二)有条件的

6、学校经批准可在校园内向外国学生提供安全和便于管理的外国学生宿舍。宿舍内有方便的卫生、取暖及其它服务条件和设施。(三)外国学生就餐的餐厅条件应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外国学生民族、宗教的生活习惯。第二章审批第七条申请(一)申请接受外国学生的学校须经学校所在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二)申请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1.学校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申请报告;2.学校所在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和外事部门的意见;3.学校的办学条件,包括对外国学生的教学安排和教学条件、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的配置、管理制度、生活条件等项内容的书面材料;4.拟接受外国学生的规模。第八条审核与考察(一)北京市教育委

7、员会对学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在接到申请材料的一个月内会同北京市外办、北京市公安局到学校实地考察。(三)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外办、北京市公安局考察后两周内分别在《接受外国学生学校资格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第九条批准(一)经审核、考察合格的学校,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文批准,并将批文报教育部备案,同时颁发《接受外国学生学校资格证书》。(二)未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正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和培养外国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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