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产业相关法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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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版产业相关法令条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修訂時間:2007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时间:2007年)·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無出版產業相關項目无出版产业相关项目·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音像製品(除電影外)的分銷(限於合作、中方控股)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中方控股)·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1.新聞機構新闻机构2.圖書、報紙、期刊的出版、總發行和進口業務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3.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的出版、製作和進口業務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

2、出版、制作和进口业务關於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若干意見(發布時間:2005年)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发布时间:2005年)·第一條、允許外商以獨資或合資、合作的方式設立包裝裝潢印刷、書報刊分銷、可錄類光盤生產、藝術品經營等企業。第一条、允许外商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包装装潢印刷、书报刊分销、可录类光盘生产、艺术品经营等企业。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佔有主導地位的條件下,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的方式設立出版物印刷和只讀類光盤複製等企業。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出版物印刷和只读类光盘

3、复制等企业。在不損害我國審查音像製品內容的權利的情況下,允許外商以合作且中方佔有主導地位的方式設立除電影之外的音像製品分銷企業。在不损害我国审查音像制品内容的权利的情况下,允许外商以合作且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方式设立除电影之外的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第二條、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佔有主導地位的條件下,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的方式設立和經營演出場所、電影院、演出經紀機構、電影技術等企業,參與國有書報刊音像製品發行企業股份制改造。第二条、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和经营演出场所、电影院、演出经纪机构

4、、电影技术等企业,参与国有书报刊音像制品发行企业股份制改造。·第三條、允許香港和澳門的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設立演藝經紀公司分支機構,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設立由內地控股的互聯網文化經營機構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設立不超過70%股權的音像製品分銷合資企業和不超過70%權益的音像製品分銷合作企業,以獨資形式新建、改建電影院,在內地試點設立發行國產影片的獨資公司。25第三条、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设立演艺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

5、立由内地控股的互联网文化经营机构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不超过70%股权的音像制品分销合资企业和不超过70%权益的音像制品分销合作企业,以独资形式新建、改建电影院,在内地试点设立发行国产影片的独资公司。·第四條、禁止外商投資設立和經營新聞機構、廣播電台(站)、電視台(站)、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廣播電視節目製作及播放公司、電影製作公司、互聯網文化經營機構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港澳除外)、文藝表演團體、電影進口和發行及錄像放映公司。第四条、禁止外商投资设立和经营新闻机构、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

6、播放公司、电影制作公司、互联网文化经营机构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港澳除外)、文艺表演团体、电影进口和发行及录像放映公司。禁止外商投資從事書報刊的出版、總發行和進口業務,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的出版、製作、總發行和進口業務,以及利用信息網絡開展視聽節目服務、新聞網站和互聯網出版等業務。禁止外商投资从事书报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总发行和进口业务,以及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新闻网站和互联网出版等业务。外商不得通過出版物分銷、印刷、廣告、文化設施改造等經營活動,變相進入頻道、頻率、版面、編輯和出版等宣傳

7、業務領域。外商不得通过出版物分销、印刷、广告、文化设施改造等经营活动,变相进入频道、频率、版面、编辑和出版等宣传业务领域。·第七條、音像製品分銷、文藝演出場所、演出經紀機構、書報刊分銷、可錄類光盤生產、只讀類光盤複製等引進外資,以及互聯網文化經營機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引進港澳地區資本,經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前置性審批後,按照外商投資的有關規定,報相關部門審批。第七条、音像制品分销、文艺演出场所、演出经纪机构、书报刊分销、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引进外资,以及互联网文化经营机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引进港澳地区

8、资本,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前置性审批后,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第九條、出版物印刷和包裝裝潢印刷引進外資,經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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