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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53 017-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鲜米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DBS53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DBS53/017—2014鲜米线2014-12-22发布2015-01-01实施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DBS53/017—2014前言本标准代替DB53/228-2007《鲜米线》。本标准与DB53/228-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范围;——修改了术语和定义;——取消了即食型与非即食型的分型;——取消了熟短条率和熟粘条率指标;——修改无机砷为总砷;——修改汞为总汞;——修改了铅、镉指标;——增加了铬指标;——增加了霉菌指标;——取消了志贺氏菌指标;——修改了标志、包装的有关内容。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53/228
2、-2007。4DBS53/017—2014鲜米线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鲜米线。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鲜米线以大米为原料,经过浸泡、磨浆、发酵(或不发酵)、浆料蒸煮、成型、冷却和包装等工艺生产加工而成的鲜粮制品。3.2 酸浆米线以大米为原料,在30℃~40℃水温下浸泡24h,经自然发酵、磨浆、压浆、制粒、蒸粒、挤压成型、水煮、冷却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鲜米线。3.3 干浆米线以大米为原料,常
3、温下浸泡(3h~6h),经磨粉、拌面、自熟机挤压成型后,再经晾晒12h(米线老化过程)、水煮、冷却,清洗整理等加工工艺而成的鲜米线。3.4 水米线以大米为原料,常温下浸泡(3h~6h),经磨浆、压浆、制粒、蒸粒、挤压成型、水煮、冷却、漂洗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鲜米线。4 产品分类鲜米线按照生产加工工艺不同分为:酸浆米线、干浆米线、水米线。5 技术要求5.1 原料要求5.1.1 大米:应符合GB2715的规定。4DBS53/017—20141.1.1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1.1.2 不得使用回收米线作为加工原料。1.1.3 不得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剂(如亚硫酸钠、焦亚硫酸钠、焦磷酸钠
4、等),禁止使用非食品用原料和辅料〔如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甲醛等〕。1.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近似所用原料大米的自然色泽。取样品200g放入白瓷盘中,通过目视、鼻嗅、口尝。气味、滋味具有该类鲜米线固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不粘牙、入口滑嫩。形态柔韧,具有弹性,线条状,粗细基本均匀。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1.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酸浆米线干浆米线水米线水分,g/100g≤75.070.080.0GB5009.3酸度(以乳酸计),g/100g≤1.00.050.1GB/T12456总砷(以As计),mg/k
5、g≤0.2GB/T5009.11铅(以Pb计),mg/kg≤0.1GB5009.12总汞(以Hg计),mg/kg≤0.01GB/T5009.17镉(以Cd计),mg/kg≤0.1GB/T5009.15铬(以Cr计),mg/kg≤0.5GB/T5009.123黄曲霉毒素B1,μg/kg≤5.0GB/T189791.4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检验方法ncmM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1000GB4789.10第二法沙门氏菌500/25g—GB4789.4菌落总数≤80000GB4789.2大肠菌群,MPN/g≤23GB478
6、9.3第一法霉菌≤150GB4789.15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4DBS53/017—20141.1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按JJF1070的规定检验。1.2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2 检验规则2.1 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相同产品类型的产品为一批。2.2 抽样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5000g样品,其中2500g作为检验样品,另外2500g作为备样,样品应在保质期内送检。2.3 出厂检验产品须出厂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出厂检验项目为标签、标识、感官要求、水分、酸度、净含量。2.4 型
7、式检验型式检验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投入批量生产时;b)产品的主要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国家进行监督检验时。2.5 判定规则检验结果中,微生物限量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其它指标若有不合格时,可对备样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3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3.1 标志产品标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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