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修规编制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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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定,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提高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审查审定质量,充分发挥城市土地的综合效益,完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范围内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定。第三条含义修建性详细规划指编制单位对实施开发地区的各类性质用地的分析和评定、建筑空间布局、绿化配置、交通组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管线综合、竖向设计、建筑保护以及经

2、济测算等作出具体安排的规划。第四条编制主体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实施单位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第五条审定管理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相应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和审查、审定工作。10城市“141”组团内重要地区、重要道路两侧以及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后,确认须上报市政府的,报市政府审批。第六条编制要求(一)编制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附件一),按本规定要求,编制建设地块

3、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成果内容应包括建设时序方案(附件二)。(二)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的内容、深度、图例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技术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附件三)。第七条申报及审定要求  申报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提供全套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附件四)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修建性详细规划申报文件后,应当征求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按有关要求对申报内容进行审定。需进行公示和组织有关专家论证的,应根据公示意见和论证意见进行方案修订。需规划委员会审定的,应按有关程序报规划委员会审定后,方可审批。第八条预方案

4、编制审定要求对于城市“141”范围内的重要地区、重要道路两侧以及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经营性建设项目,10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和市土委会批准的经营性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批次计划,分批次的进行预公告,制定经营性用地预规划设计条件和预土地出让条件,由意向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预方案。规划预方案经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后,市、县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审定意见提供正式规划设计条件,待相关土地手续完善后,再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按本办法要求进行规划方案的编制和报批。第九条规划公布  城市修

5、建性详细规划审定后应依法向社会公布。第十条规划修改  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随意修改。  确需要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十一条法律责任(一)建设单位应对提供的规划成果中各项指标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二)对违法编制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编制的城市详细规划,审定机关不予审定。(三)对违法审定、审定不当或者违法变更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后果严重构

6、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0第十二条(应用解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第十三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附件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主要内容1、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要求(各类性质用地的面积、总建筑面积、各类性质建筑的面积等,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以及建筑面积90平米以下住房的配建比例等);2、容量指标要求(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3、建筑退让要求(道路、河道、用地界线等);4、停车和交通组织要求(地块出入口、交通影响分析、停车标准、无障碍设计要求等);5、公共设施配套

7、要求(包括非经营性的教育、文化、体育、社区卫生、社区管理、市政交通和经营性的商业服务等,对于住宅底层商业建筑应明确不得从事餐饮、娱乐等扰民项目,不得分割出售);6、管线综合要求(水、电、气等)7、竖向设计要求(包括地下空间利用);8、城市景观要求(包括沿街景观和建筑的实景融入效果等);9、夜景灯饰效果图。10、节能环保要求。10附件二、建设时序方案内容1、建设周期;2、年度建设计划安排;3、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时间和周期安排等。附件三、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内容及深度要求(一)、区位情况1、区域位置图;项目地块在城市总体

8、规划中的位置;2、区位环境图;项目地块周边的环境,包括周边用地、规划、现状情况等。(二)、现状情况1、用地现状图(黑白线图1:500—1:1000);图纸需反映地块范围及周边、内部的用地情况,包括现状的建筑、水面、树木等;2、现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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