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偷录的视听材料可否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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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偷拍偷录的视听材料可否作为证据  视听资料的认定  近年来,随着录像机的应用与普及,人们利用录像机拍摄录像的情形,已经非常普遍,尤其是由于它还可以把声音和图象联系在一起,实现了二者同步,其证明力实现了“一加一大于二”的功能,被人们誉为“会说话的证据”。然而,是否所有的监控录像、录音都能作为证据使用?答案不一而足。  首先,应当明确监控录像、录音的类属。监控录像是以具有科技含量的物理器材所再现的案件发生过程中的图象、声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2、而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相带、磁盘等为载体所记录的图象和声音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从内涵和外延上来看,监控录像均属视听资料无疑。  其次,关于视听资料的证明效力问题。在我国,视听资料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使用的,视听资料兼有物证和书证的特征,同时又具有其他证据种类无与能及的特性。自身伴随着“可能的虚假性”的缺陷。因此,视听资料的合法性、证据能力及采信规则等都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

3、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偷拍偷录的视听材料可否作为证据  视听资料的认定  近年来,随着录像机的应用与普及,人们利用录像机拍摄录像的情形,已经非常普遍,尤其是由于它还可以把声音和图象联系在一起,实现了二者同步,其证明力实现了“一加一大于二”的功能,被人们誉为“会说话的证据”。然而,是否所有的监控录像、录音都能作为证据使用?答案不一而足。  首先,应当明确监控录像、录音的类属。监控录像是以具有科技含量的物理器材所再现的案件发生过程中的图象、声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

4、带、录相带、磁盘等为载体所记录的图象和声音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从内涵和外延上来看,监控录像均属视听资料无疑。  其次,关于视听资料的证明效力问题。在我国,视听资料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使用的,视听资料兼有物证和书证的特征,同时又具有其他证据种类无与能及的特性。自身伴随着“可能的虚假性”的缺陷。因此,视听资料的合法性、证据能力及采信规则等都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

5、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涉及视听资料的法律文献主要有: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就秘密录音带的采信问题专门作出了《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以下简称为批复),这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第一个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该批复指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XX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

6、则),其中该证据规则的第68条、69条和70条就视听资料有效证据的条件、证据能力等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是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第69条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形式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是属于补强证据规则;第70条又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

7、误的复印件、照片、录相资料等;(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证据规则》为审判机关对视听证据的采信提出了两个条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件:一是视听资料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

8、;二是要无疑点。该证据规则主要规定了在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作为有效证据的条件及证明能力的问题,违反该证据规则即不能作为民事证据予以采纳,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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