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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成电路设》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标题: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号:京经科技字[2001]355号被转发文件标题: 被转发文件文号: 单位: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法律级次:相关文件税种:企业所得税关税有关规费: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 法律救济 公布日期:2000-04-23结束时间: 实施日期:2000-04-23时效性:主题词:集成电路认定办法通知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2、(试行)的通知京经科技字[2001]355号各有关单位:为加速我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产[2000]106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3、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随时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反馈给我们。联系人:王鸿纲李志军联系电话:6519334265193344(传真)E-MAIL:bjjwkjcαsetc.gov.cn附:1.《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请表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产品认定申请表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
4、地方税务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发[2000]18号文《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信部联产[2000]968号文《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信部产[2000]1067号文《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京政发[2001]4号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5、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加速北京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本办法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除可享受国务院[2000]18号文和京政发[2001]4号文规定的政策外,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它相关政策。第二章认定机构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管理全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工作。北京市经委负责管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工作,其职责是:1、检查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工作,推荐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经信息产业部授权后开展认定工作;2、会同市税务部门审
6、核批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结果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3、公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名单及产品认定目录,颁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4、负责受理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以及有关认定决定的异议申诉。第四条北京市经委推荐北京半导体行业协会为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机构,负责受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的认定工作和年(复)审工作,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报市经委审批。第三章认定范围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设计业务(含
7、集成电路产品设计、设计开发、设计加工、设计服务、设计软件开发、培训、咨询、应用开发等)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或经营组织。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集成电路(含国内企业自主设计而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需委托境外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集成电路芯片和单晶硅片。第四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二)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及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设计过程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基本流程和管理规范;(三)具体认定条件依照信部联产[2000]
8、968号通知中第十二条认定标准执行。第七条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必须是本企业的自主产品,其主要设计过程必须在本企业完成;(二)必须是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集成电路产品。第五章提交材料第八条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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