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出租汽车和车辆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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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出租汽车和车辆非法客运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起草说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现将《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出租汽车和车辆非法客运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修订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原《裁量基准》)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次修订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裁量基准》施行后,交通运输部和本市又相继出台了网约车等相关法规规章,对其设定的罚则需要进行裁量基准的细化;二是《裁量基准》施行后,执法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积累了部分优化调整的建议。二、主要内容《裁量基准》对73项违法行为作了规定

2、。(一)修改的内容对原序号为第2、7、9、12、14、15、16、17、18、21、24、30项的部分内容作了修订,因交通运输部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删除了原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原序号第31至41项)。《裁量基准》主要修改内容如下:31、加大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绕道多收费、计价器作弊等行业顽疾的处罚力度原《裁量基准》对拒载行为的裁量标准是一经发现,暂停营业15天,处罚款200元;一年内再次发生的,取消客运服务的营运资格。现修订为第一次发生的,暂停营业1

3、5天,处罚款200元;发生两次以上的,予以吊证,也即取消了一年的溯及期限限制,只要曾经有过拒载行为的,再次发生即予以吊证。原《裁量基准》对多收费行为的裁量标准是按多收费的金额予以处罚。现修订为按照多收费金额和多收费次数相结合的裁量标准;多收费两次以上,不管金额多少,直接吊证。原《裁量基准》对擅自拆动计价器钳印行为的裁量标准是,初次发生的,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发生两次以上的,暂停营业15天。现修订为初次发生的,暂停营业15天,一年内再次发生的,予以吊证。2、加大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将巡游出租汽车交于无证人员驾驶的处罚力度原

4、《裁量基准》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将车辆交于无准营证的人员驾驶的裁量标准是,未造成后果的,处5000元罚款;造成计价器失准、损坏或者利用其他手段舞弊的,取消经营者的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近年来,该违法行为在行业中越来越多,为遏制该违法行为的发展态势,加大对其的处罚力度,在原来的发生一定的衍生后果方吊证的规定之外,增加一个3累计车辆总数的比例限制,累计达到其车辆总数的20%的,亦予以吊证。3、加大对单位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处罚力度原《裁量基准》对非法客运行为的裁量标准是按违法行为发生的次数,未区分违法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近年来,执法实践中多次

5、出现个人非法客运当事人为规避《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设置的公安部门暂扣驾驶证3至6个月的罚则,找企业顶包,由企业代其接受罚款处罚。为防止该种趋势蔓延,有必要对单位的非法客运行为设置略高于个人的罚款标准。《裁量基准》规定,个人非法客运第一次的,罚款金额为1万元,单位非法客运第一次的,罚款金额为2万元;个人非法客运第二次的,罚款金额为3万元,单位非法客运第二次的,罚款金额为4万元;第三次的,单位和个人皆顶格处罚5万元。(二)新增的内容本次修订增加序号第31至73项,序号第31项是对擅自从事车辆租赁经营违法行为的规定,序号第32

6、至73项为《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细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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