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补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事务工作指南

处理补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事务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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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理补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事务工作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各地监督机构依法妥善处理补办监督登记手续事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桂建质〔2014〕3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和相关标准,制定本指南。第二条先施工后补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属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文简称“监督机构”)发现时应按

2、《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桂建质〔2014〕3号)第十七条规定报告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格式参见附件3)。第二章程序第三条处理补办监督登记手续事务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告知监督机构的受理人告知补办经办人下列内容:1.桂建质〔2014〕3号第十七条的规定;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5.0.6条、5.0.7条和5.0.8条的规定;–25–1.本《指南》的有关内容。(二)建设单位开展补办监督登记手续前置工作在补办

3、监督登记手续之前,由建设单位针对工程实体已完工部分组织开展下列工作:1.收集已施工部分的质量控制资料。2.建设单位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共同踏勘现场,了解情况,并书面确认已完成的工程项目具体部位、需检测的项目及检测数量。3.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检测机构等相关单位共同编制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应经参建五方责任主体认可。4.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订立委托检测合同。5.按本《指南》第四章进行检测和评价。6.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三)补办条件符合性判定–25

4、–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或基本完整,仅反映出施工过程受控或基本受控并且可以追溯;检测结果合格仅表明所检项目质量合格。以上2种情形并不表明已施工的工程实体质量全部合格,检测部位的代表性和取样数量是否能反映工程质量的全貌有待评价结论确定。只有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或基本完整,检测部位代表性和取样数量能反映工程质量全貌并且检测结果合格的前提下,工程质量方可评价为合格。因此,先施工的工程应全部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补办监督登记手续:1.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或基本完整;不完整的应参照GB50300-2013第5.

5、0.7条的规定,加大检测抽样数量以推定材料质量状况和施工质量水平,直至能补足所缺失质量控制资料的空缺。2.检测部位的代表性和取样数量能反映工程质量全貌并且检测结果合格;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按GB50300-2013第5.0.6条的规定处理直至合格。3.评价结果合格,评价报告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五方项目负责人签名认可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一)请示监督机构向辖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办条件符合性判定意见,请示是否同意建设单位补办监督登记手续(格式参见附件4)。(二)办理1.辖区住

6、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补办监督登记手续的,监督机构应予以补办。2.辖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同意补办监督登记手续的,监督机构不予补办。第一条–25–下列已施工未办理监督登记手续的工程存在重大质量或安全隐患,或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导致不可预测的危险和法律风险的,监督机构不应为其补办监督登记手续:(一)违反强制性标准并涉及公共安全,除拆除重建之外别无处理办法的工程。(二)检测结果合格或按GB50300-2013第5.0.6条规定处理合格,但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三)参建五方责任主体有一方不愿意承担

7、相关责任而拒绝作出评价的。第一条对于补办监督登记手续时工程主体已封顶或已完工的工程,在工程预验收合格后尚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沉降观测;沉降观测时间应不少于3年,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率大小而定,除有特殊要求外,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1次,直至稳定。第二条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督机构方可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中应注明补办监督登记手续时工程的进度和参建五方责任主体的评价结论。第一章责任第三条不应补办监督登记手续的工程属于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不合

8、格、或不可评价、或不可预测的工程,参照GB50300-2013第5.0.8条的规定,此类工程严禁验收。–25–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桂建质[2014]3号的规定,不应补办监督登记手续的工程其后续处理工作不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范畴。第一条对于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而导致产生需要有责任方承担法律责任或经济责任后果的,责任归属的划分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第二条出于补办监督登记手续需要而进行的检测,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第一章检测和评价第三条检测工作程序(一)编制检测方案初稿1.检测方案初稿由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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