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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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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佛山经济合同律师 资深经济合同纠纷律师案例评析:表见代理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XX年7月18日,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4栋正在开发的建筑楼房,XX年9月20日,泰和建筑有限公司成立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工程项目经理部,并聘请周某为二部经理。约定二部为周某以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揽的工程,其发生的任何权利义务均与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关。XX年12月1日,周某以二部名义与龙腾钢铁有限公司签订了《钢铁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龙腾钢
2、铁有限公司先后三次给二部送货,共计货款人民币元。XX年3月12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二部确认至签订补充协议之日,仍欠龙腾钢铁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元,二部保证于XX年10月31日付清欠款,否则愿承担违约责任。之后,二部再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龙腾钢铁有限公司遂将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庭审中发现,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于XX年11月3日解除了与周某的聘用协议。 【争议焦点】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
3、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对于泰和建筑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聘请周某为二部经理时已经约定其发生的任何权利义务均与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关,且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XX年11月3日解除了聘用周某的协议。故周某签订的《钢铁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与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关系,泰和建筑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聘请周某时的约定属于公司内部协议,未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后来泰和建筑工程有限
4、公司解除对周某的聘请亦未对外公示,故周某签署《补充协议》的行为应为表见代理,故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分析】 深圳知名经济纠纷团资深经济合同纠纷律师认为,本案周某签署《钢铁买卖合同》与《补充协议》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结合表见代理的规定与特征对本案分析如下: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5、 现行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由此规定可知,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行为人为无权代理;第二,相对人有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第三,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即第三人不是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仍与之签订合同,也不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缺乏应有的谨慎而轻易将没有代
6、理权的行为人认作有代理权的人,而是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资深经济合同纠纷律师分析,本案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聘任周某为二部经理时的约定,由于未对外公示,故应当将其 认为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周某的内部协议。周某作为二部经理,与龙腾钢铁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周某以二部名义与龙腾钢铁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属于表见代理,应当由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至于XX年3月12日周某签订《补充协议》,由于此时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解除了对周某的聘用,那么该协议约定的义务是否还应当由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呢?深圳知名经济纠纷团律师认为,泰达
7、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对周某的聘用协议后,仍然未对外公示,也没有以合理方式告知第三人,龙腾钢铁有限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周某为二部经理。故周某签订的《补充协议》仍属于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应当由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综上,资深经济合同纠纷律师认为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聘请律师合同 沪凌云永然律民
8、字第号 甲方: 乙方: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与潘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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