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吕瑞强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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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买卖合同监制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3页共13页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5、对合同文

2、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13页共13页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07-0005974)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鄂尔多斯市伊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7号街坊营业执照注册号:15270000000145企业资质证书号:内建房资证字(2006)K00

3、101法定代表人:刘建增联系电话:8349444邮政编码:017000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地址:邮编: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买受人:吕瑞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吕瑞强国籍中国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152722198011023310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昭君镇二罗村四社50号邮政编码:014300联系电话:15804770690   【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件号码: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第13页共13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街北,二完小巷西,博物馆东、编号为鄂规东字2006-95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东国用(2007)第出让166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57450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住,土地使用年限自2006年11月30日至2077年11月29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景泰园商住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鄂规东字2008—G009,施工许可证号为152701-2

5、0090516-01-01。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鄂)房预销售证第叁拾号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3【幢/座】一单元【单元/层】1201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商业,属框剪结构结构,层高为3米,建筑层数地上12层,地下1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145.43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26.78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8.65平

6、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价款,每平方米价格为5700元(币种:人民币)价款为:828951.00元。(计大写:捌拾贰万捌仟玖佰伍拾壹元整。)。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

7、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第13页共13页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存款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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