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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4
《不能胜任工作经调整培训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不能胜任工作经调整培训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不胜任工作员工调岗或培训安排的操作指引 风险点:不胜任工作解除未有经过培训记录或者调岗记录。法律风险:视为违法解除,企业承担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
2、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不胜任工作调岗操作指引:用人部门在对于不胜任工作的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时,一定要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尽量与员工进行沟通协商。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
3、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关于什么情况属于“不能胜任工作”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据此,要认定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首先要看用人单位是否明确了劳动者的工作任务或工作量。企业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并且调整后的岗位要与劳动者的知识水平与工作技能相适应。 《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关于用人单位能
4、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 不胜任工作安排培训操作指引:应在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时予以明确,比如要求员工无理由拒绝参加培训的视为旷工,旷工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者直接将拒
5、绝参加培训以及拒绝调整岗位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企业没有对此类行为在纪律手册上进行约定,那么企业将会陷入无对应规章制度予以处理的尴尬地步。 在安排员工培训,从证据保留的角度应当采取挂号信或者快递的形式书面告知。 6种情况下,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也不能解雇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
6、的培训计划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说起来轻松,做起来太难! 本文不讨论如何解雇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而是说说一些特别规定,有一些特殊情况下,员工即使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7、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规定看,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就包括了员工不 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不能解除的情况。 以下6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
8、。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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