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大中型房屋建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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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资源和投资节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含除东平新城外顺德区)从事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给水和排水为主体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下列房

2、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分级审查原则和工程监管范围(施工报建)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国家、省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外,分别向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工程;(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工程。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报建并符合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大中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他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属地原则,委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组织审查。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详见附表1、2)。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进行管理。第五条初步设计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发改、国土、规划、水务、交通、环保、市政环卫、园林、公安消防、交管、地震、人防、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以及水、电、网络通信、燃气等相关部门和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道路、桥梁、园林、环保、岩土、造价等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具体涉及视建设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相关专业而定)。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佛山市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

4、计审查申请表(详见附表3、4);(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以下批准文件需提供2份,其中1份提供评审会使用,1份存档,下同。):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批准文件、规划建筑红线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建筑方案审批意见(房屋建筑);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4、环保、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涉及消防(《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水务、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三)技术文件。主要包括:1、拟建设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2份);2、需作地震安全性

5、评价的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2份);3、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需提交省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抗震设防审查意见(2份);4、应当进行抗震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工程,需提交抗震专项论证意见(2份);5、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节能设计专篇的设计说明书、根据工程规模和性质,选用A3或A2图纸(装订成册)、概算书等]。初步设计文件12份或以上,特殊工程项目另定。第七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深度,应当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其中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

6、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议,形成有专家签名的专家组书面审查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正式的书面审查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初步设计按下列基本程序完成审查工作:(一)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申请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商定审查日期。(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市勘察设计行业专家库内选取专家。如果专家库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初步设计审查需要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邀请其他符合条件的专家。专家组一般由有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按初步设计文件

7、审查涉及的专业要求确定(中型项目5名及以上,大型项目7名及以上)。专家组遵守审查回避制度原则并兼顾就近邀请。(三)在召开审查会的三个工作日之前,将会议通知、各有关部门批复文件和建设单位的初步设计文件送至参加评审会单位和专家组。专家组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明确初步设计审查结论: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四)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参加审查单位、专家组的书面审查意见,以及初步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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