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谁是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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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买卖合同谁是债权人  篇一:将其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债权人范本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璐轩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上  诉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二中民终字第68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纪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宪崎,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

2、原告)上海璐轩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利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敏,上海市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艳,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靖远。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

3、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上诉人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集团)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璐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璐轩公司)、原审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局)之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XX)东民初字第04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XX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钱丽红担任审判长,法官孙之斌、张岩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璐轩公司一审诉称:XX年9月9日,中国路桥集团杭浦高速公路十合同项目经理部(以

4、下简称十项目经理部)与上海维翱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翱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维翱公司向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路桥集团)杭浦高速第十合同段工程供应3000吨钢材;逾期付款,应向维翱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千分之一的违约赔偿金。此后,维翱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路桥集团未能全部履行付款义务。XX年9月17日,十项目经理部确认所欠货款本金为人民币5346元,应付违约金506元。XX年11月16日,该项目经理部支付货款人民币100万元。XX年2月4日,三公局支付货款人民币50万元,尚欠货款人民

5、币4853元。路桥集团后重组为中交集团;三公局于XX年向维翱公司发出企业询证函,对其截止于XX年11月  篇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XX年)  最新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XX年06月07日点击:17606次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

6、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XX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法释〔XX〕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XX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

7、,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

8、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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