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被告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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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人身保险合同被告代理词  篇一: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一、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车损费、施救费共计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从应当理赔之日XX年3月2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如下:  XX年1月13日,原告为其所有的沪***号小型轿车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购买了保险,双方协商确定按照新车购置价176万

2、元,购买了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在内的保险。保险期限自XX年1月14日零时起至XX年1月13日二十四时止。  XX年2月20日15时许,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沿沛县龙河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安国七堡村附近时,因躲避行人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后驶入路边河中,造成全车损坏。交警和保险公司均派人到现场查勘,并对事故予以确认。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3、,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XX年3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车辆损失确认单,被保险车辆被认定为全损,定损金额为元,残值作价金额为10万元;后残值于XX年3月18日由被告拍卖,所得10万元由原告取得。另外事故发生时原告先行垫付了施救费2200元,应由被告支付。综上,被告应在XX年3月22日前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赔偿款共计元。然而被告至今尚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法庭调查,原告举证  证据一:保险单  1证明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不计免赔率险。  2证明原被告双方协商

4、确定新车购置价为176万,并以此确定了保险金额。3证明保险车辆的初次登记时间为XX年10月17日,即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时间。  4证明保险期间为自XX年1月14日零时起至XX年1月13日二十四时止。  证据二:车损险保险合同范本  1根据第四条约定,原告驾驶保险车辆因坠落导致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2根据第十条约定,保险金额由原被告双方根据投保时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为176万元。  3根据第二十四条约定,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经被告检验,认定车辆全损,并确定损失金额为元。  4根据第二十五条约定,被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值部分

5、已有被告拍卖处理,拍卖所得10万元由原告取得。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5根据二十七条约定,被保险车辆的折旧金额为:*%*88=元;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为元,与被告定损金额一致。  证据三:沛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沛公交认字[XX]第2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

6、明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的真实性以及事故的时间、地点、过程。  证据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证明被告对被保险车辆认定为全损,并确定损失金额为元。  证据五:机动车转让协议  证明被保险车辆残值部分已经处理完毕。  证据六:施救费发票  证明施救被保险车辆时原告支付2200元施救费。  被告答辩情形:  注:法庭辩论主体思路为被告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保险单、保险合同条款和定损合同无效,否则应认定保险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予以履行;是否能证明事故不属实;是否能证明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情形一:投保人投保时未如实告

7、知投保车辆的二手车交易价格,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已经签订的定损合同。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8、,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我方辩论:1保单上明确载明投保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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