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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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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被告代理词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尊崇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并指派我负责本案当事人xxx的诉讼代理人。依据法律和理想,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能予以思考。一、被告所诉与理想不符,我方并不通晓借款理想,不应承负责何的法律责任。在被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中显示,合同中有原告作为担保人的签字,但该签字并不是原告所签。二、只管原告并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但是,就算是原告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从借款合同自身来看,该借款合同并未商定担保形式和期限,依据《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形式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依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26条第
2、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商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担保人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6个月,因此即便是原告签字,也早已超过了担保期限;三、只管不知道该借款合同是真是假以及能否履行,但是该借款为xxx的个人借款,和原告有关,并且xxx死后并没有留下任何财产,原告方也未承继其任何财产,据此我也不应承负责何责任。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方不应答被告所诉承负责何责任,请法庭予以充分思考。代理人:xxx20xx年3月19日第二篇: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尊崇的审判长、审判员: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张某某、赵某某的委托,
3、指派我负责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考察和了解,并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考察,本代理人结合法庭演绎的争议焦点,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被通知请理想的抗辩1、借款数额应认定为人民币98000元,而不是10万元。在被告与原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赵某某夫妇因生意上资金一时周转不济,2009年6月25日,从被告处借款10万元人民币并打了借条,由于彼此是朋友,便自动提出给被告2000元礼金作为酬报。原告从被告处实际借款仅98000元。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原告实际从被告处借款数额应该认定为人民币98000元,而不是10万元。2、原告还款踊跃,客观上不
4、存在过错。7月6日,张某某、赵某某持杨某徽商银行卡,与被告史某某一道到银行,依照被告史某某的要求,填写了收款人全称“天诚守业投资有限公司”,当时,银行操作已经成功,并且扣款10万元的短信告诉已发到原告张某某的手机上,张某某将此短信给被告看后,被告确认后,遂将借条还给了原告张某某。这期间,被告不断在场,彼此都笃信无疑。继而,原告张某某、赵某某夫妇另携带2条香烟去被告处,再次表示感激。一个月之后,因为被告的过错,告知咱们的收款人全称“天诚守业投资有限公司”有误,银行后来确认少写了“安徽”2字,银行又将该10万元汇款打回了“杨某”银行卡。由于银行卡不是原告张某某一切,所以,原告张某某对此
5、毫不知情。由此可知,所谓“还款不迭时”,完全是被告形成的,原告张某某、赵某某客观上没有过错。二、关于被通知请利息的抗辩1、原原告之间借款没有商定利息原告张某某、赵某某在生意上很重视信用,奉违法纪,重情重义。在2009年6月25日向被告借款过程中,自动表达了礼金2000元作为酬报的意愿。被告实际也只借款给原告98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天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领取利息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视为不领取利息。天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商定领取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犯国家无关限度借款利率的规定。”因此,原原告之间的借款视为有利息。2、原告应偿还的利息为银
6、行同期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成绩的意见》的告诉,第123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商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商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该当予以准许。第124条:借款单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商定不明,又不能证实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代理人:xxx20xx年3月19日第三篇: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尊崇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原告李文和广州晓诗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原告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各项诉讼活动,现就本案理想、法律关系和适用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被通知称原原告之间存在借款法律关系,没有法
7、律与理想根据,原原告之间不存在借款法律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领取利息的合同。”对天然人借款,既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商定方式。依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是指天然人之间、天然人与法人(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商定领取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提供金钱的一方为出借人,接收金钱的一方为借款人。民间借贷的次要法律特色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它是一种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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