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两种法律价值冲突_谁优先

[建筑]两种法律价值冲突_谁优先

ID:29791522

大小:50.18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12-23

[建筑]两种法律价值冲突_谁优先_第1页
[建筑]两种法律价值冲突_谁优先_第2页
[建筑]两种法律价值冲突_谁优先_第3页
资源描述:

《[建筑]两种法律价值冲突_谁优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两种法律价值冲突,谁优先?蒋艳华阎礼法治社会对公民和政府的要求是相反的。对公民来讲,是法无禁止即可行。而对政府来讲,则是法无授权不为。另外,从社会发展的趋势看,给公民的权利越来越大,而对政府的限制越来越多。引发笔者写这篇文章的“由头”,是最近两次出差,一次是山东威海,一次是河北某市。山东威海一家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夜总会,“看场子的人”(援引法院民事裁定的判词)手持匕首将无辜者活活打死后,居然无任何单位,这里主要是工商局和公安局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对其“查封、停业、整顿”。这本来是“文化场所管理条例”已经明确规定的

2、,但工商局的一位法制科长却说:“他们是冒用公司名义在从事非法营业活动,处罚他们需按‘公司法’,然而‘公司法’的规定与‘文化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些冲突,需要‘研究、上报’。”——这个十足的官僚以“法律价值冲突”来搪塞,还自称学了10年的法律,真是荒唐!另一件事是去了河北某市也遇到所谓的“法律冲突”问题。某开发区想极低的价格征农民赖以生存的耕地,然后极高的价格(高出数百倍)卖出,从中非法牟取暴利。农民当然不同意。于是,该开发区即出动数百号人,其中还有开发区的近百名警察,兴师动众,锯断果树、毁掉蔬菜大棚、养鸡棚、打

3、人,被抓的人至今还没放。6月上旬的一天,笔者找到负责此次活动的一位领导,他说“我们做的绝对没错,因为土地法规定为保护农田,严禁在大田里违法建筑”。笔者反问道“那农民土地承包的30年不变的承包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吗?在自家的责任田里种菜、养殖不是国家赋予的‘经营自主权’吗”这位负责人面有难色,但他很快地抛出一个理由“唉,矛盾就出在这,咱们国家的法律之间矛盾冲突,不知该保护哪一个好。”他把非法责任推给了国家。上述两位负责人,都是“揣着明白说糊涂”。前者是不作为,放纵、包庇坏人做恶,养虎遗患,后一个是暴力行政,败坏了党风

4、,破坏了法律的公信力。由此可见,在实际生活、工作中,甚至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法律之间冲突问题确实存在,应该以什么样的法定标准来解决呢?业主的权利遭到践踏笔者曾写过一篇关于物业公司与业主关系的文章,不妨再简单重复一下观点。其实,二者是很简单的消费关系,合同关系,主体地位平等,而非是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业主掏腰包买的就是物业公司的服务,如果不满意,“全民公决”,达到法定的比例,就可以“炒”了物业。因为业主是消费者,他有最基本的选择权利,如果没有选择挑选哪一家物业公司为自己服务的权利,那么,只是被动服从,按门铃就付

5、钱,那是义务,不是权利,就不符合民法中的“公平、自愿”,更不符合宪法中新增的条款“国家保障与尊重人权”。但不久前,深圳市又发生了践踏业主权利的丑闻。决策机关深圳市住宅局依据本市的地方条例,却不顾国家的物业管理条例,由两种法律价值冲突而引发争端。去年底,全国首家自主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深圳景洲大厦业主委员会,收到深圳市住宅局一纸通知:宣告行为无效,限于15日内改正。理由是没有选聘行政主管部门——深圳市住宅局的官员参与,也没有住宅局指派的“专家”参与投票评分。原来,该业主委员会自行选择了物业公司。所以,由于有法可依,

6、广大业主当然不满意,因为新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只要小区内2/3以上的业主投票通过,业主大会就可以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没有明要求必须有政府职能部门的参与。其实,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如果地方条例是对国家条例的进一步阐释,那么,无疑应按地方条例行事。但若地方条例在前而国家条例在后,甚至两者还有冲突的地方,那么,无疑应遵从后者。大厦业主就是作了这样的理解,而且,理解得完全正确。而主管部门的理解却是:地方条例与国家条例没冲突,就得依照地方条例执行。而且,主管部门还有更为堂皇的理由:判定景洲大厦业委

7、会违法,不是维护行政介入,其实质是维护法规尊严。但是,我们倒要问一句:你维护的是哪种法规的尊严?一般来讲,上位法与下位法相比,应维护上位法吧?凸显公民权利的与限制公民权利的相比(在这一点上看,“无冲突”的说法也明显站不住脚),应维护前者吧?但恰恰相反,深圳市住宅局恰恰给出了相反的答案。那么,维护法规尊严的解释又怎能令人信服呢?法治社会对公民和政府的要求是相反的。对公民来讲,是法无禁止即可行。因此,大厦业主所为是正当的。而对政府来讲,则是法无授权不为。另外,从社会发展的趋势看,给公民的权利越来越大,而对政府的限制

8、越来越多,比如国家正在进行的对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两个法律价值冲突,当保护最重要的本文的开头的两个例子,和深圳“业主与住宅局”的案例,说明了什么呢?真的是法律深奥令他们不理解,由于认识的问题,才导致不作为、胡作为和暴力行政吗?当然不是,他们是在践踏法律的尊严、侵犯当事人的权利,从而维护行业的、局部的,甚至是个人的非法利益。这种情况在全国其他一些地方还有例证。下面,笔者从立法的角度讲一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