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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农资市场整顿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安政综[2009]113号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农资市场整顿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安溪县农资市场整顿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第七次县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主题词:农业农资市场整顿Δ通知县直有关单位:县农办、农茶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公安局、物价局、交通局、财政局、茶业总公司、供销社、邮政局。抄送:省农业厅,市农业局,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县五套班子领导,县茶叶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存档。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7月17日印发1安溪县农资市场整顿规范工作实施方案茶产业是我县重要的民
2、生产业,事关富民强县。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加强农药、稀土残留量控制工作,恢复和保护好茶园的生态环境,确保我县茶产品(农产品)卫生质量符合国内外市场的要求,促进我县茶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安溪县农资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整规综合办“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94号)精神,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茶业富民”的发展战略和“安溪铁观音·和谐健康新生活”兴茶新理念,整顿规范我县的农资(主要是指农药和肥料)经营市场,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销售和使用剧毒
3、高毒高残留农药,除草剂,植物生长激素,叶面肥等行为,严格落实农资市场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和完善农资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确保我县茶产品(农产品)卫生质量安全。二、主要内容1.由县政府制定出台《通告》。明确我县禁止销售和使用的农药、植物生长激素、叶面肥以及除草剂。县政府已于2009年5月31日出台《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部分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除草剂植物生长激素叶面肥的通告》(安政[2009]31号),本通告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由县政府制定出台《安溪县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安溪县农资产品准入报备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明2确农资产品准入备案制度,
4、农资经营条件,在农资产品监管中相关部门、乡村的职责以及罚则等。凡进入我县的农资产品,必须报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合格的产品方能进入我县市场流通。3.全面整顿农资经营单位。由于几年来我县农资经营单位新增、撤销、变更登记频繁,有必要再对全县所有农资经营单位(网点)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整顿。在这次整顿中,农资经营单位符合要求的继续保留经营资格;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整改;不具备条件或无证无照经营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坚决给予取缔。4.农资经营归口管理。由现有的安溪县农资公司、安溪县农业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安溪县农业综合开发技术服务部、安溪县协兴农
5、药新技术推广中心、安溪县闽南无公害农药肥料有限公司、安溪县邮政局三农服务中心等六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资经营单位联合组建“安溪县新合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隶属县供销社管理。这六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资经营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变更营业执照,归入有限公司管理,成为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仍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已经分别挂靠上述六家具有法人资格农资经营单位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基层经营网点保持现有的挂靠关系不变。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资经营单位,由供销社根据具体情况加以逐步规范。强化县供销社的经营管理职能,明确其经营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5.持照依法规范经营。有
6、限公司、六家县级农资经营单位及下属各经营网点应当提高自身的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意识。县供销社应当加强对全县所有持照经营的农资经营单位的教育管理,3明确规范经营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服务和业务指导,切实履行应尽的义务;六家县级农资经营单位不得向下属经营网点收取挂靠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基层农资经营网点一律向各自的挂靠单位进货,建立经营台帐,加强农资知识的学习,指导农民科学用药(肥)。有限公司及六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资经营单位应当管理好下属经营网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下属经营网点违法违规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或县政府安政[2009]31号文规定禁用的农资产品受处罚时,其挂靠单位也要受到
7、连带的追究处罚。6.农资经营实行准入、登记备案制度。农资产品进入本县市场前,应当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准入申请。经审查合格者给予登记备案,方可进入我县市场。农资经营单位销售的农资必须保质保量,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农资、过期农资、未登记农资、国家禁用、限用农药和标签严重不合格农药以及县政府《通告》(安政[2009]31号)中规定明确禁止经营和使用的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叶面肥以及除草剂。7.建立农资产品购销可追溯制度。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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