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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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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行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行业市场管理,加强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住建管理行业企业)的监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细化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的意见》的通知(粤建法〔2013〕5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住建管理行业经营活动企业(包括本市和外市)的诚信信息动态监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建行业企业,包括以下类别:(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二)施工图审查机构;(三)施工企业;(四)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五)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11(六)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七)物业服务企业;(八)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九)燃气、环卫、市政、园林绿化行业、户外广告企业;(十)其他从事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活动的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诚信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
3、能力、信誉和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建管理局)及各县(市、区)住建部门依法对住建管理行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诚信有关的数据、资料。第四条市住建管理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逐步建立诚信奖惩制度,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现场监管、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住建行业企业的诚信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第五条市住建管理局在住建行业企业诚信信息采集、公布、评价和使用过程中,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市住建管理局根据统一的标准,通过清远市住建行
4、业企业诚信平台(以下简称诚信平台)归集企业诚信信息,并在清远住建系统的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第二章诚信信息建立与录入11第六条在本市从事住建行业活动的企业应当向市住建管理局报审资质,签订诚信承诺书,并提供资料由市住建管理局建立对应的《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档案》。《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行业企业诚信档案》将作为企业管理档案长期保存。第七条《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行业企业诚信档案》,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等级等内容。《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行业企业诚信档案》内容要与企业在清远市从事住房和城乡建设经营活动的情况符合。(一)基本情况
5、:企业登记注册基本状况,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它相关负责人和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从业人员状况,企业股东情况,企业主项及增项资质类别;企业应明确在清远的办公场所和技术管理人员。(二)业绩情况: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建设规模、业务范围、完成时间,以及业绩评定情况等;(三)变更情况: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四)良好行为:企业所承接的工程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有关表彰情况(包括获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工程质量或安全奖等信息);(五)不良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行为;11(六)信用等级:通过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
6、量化为相应分值,编制成记分标准,对企业、人员的行为予以记分,由诚信平台自动形成信用等级。第八条《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行业企业诚信档案》信息的采集,包括企业自行申报与市住建管理局监管过程中产生两种方式,提供信息的单位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提供的信息经市住建管理局核查后采用。(一)基本情况:企业初次建立《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行业企业诚信档案》时,提交有关资料,由市住建管理局核查后,建立诚信信息的基本情况数据库。(二)业绩情况:企业诚信业绩数据根据项目的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等的办理情况,由市住建管理局诚信平台自动确认导入。(三)变更情况:诚信平台数据的变更申报,由市
7、住建管理局核查后予以修改。(四)良好行为:企业将各类表彰、奖励等良好行为信息上报,应附上良好行为相关证明文件,由市住建管理局审实后予以录入。(五)不良行为:企业不良行为由相关执法机构报市住建管理局并附上证明资料,市住建管理局审实后予以录入。(六)信用等级:通过市住建管理局审实后录入的行为信息记录的相应分值,自动形成企业信用等级。第九条企业不良行为认定依据:(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1(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三)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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