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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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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违纪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违法,应当如何处理? 相关案例和判决书 案情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高某于XX年1月受聘于某私营企业,担任办公室文秘职务。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
2、劳动合同。在其工作期间,由于高某作风比较懒散,经常迟到,早退,工作态度不认真,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多次受到上级的批评和警告,但高某依然我行我素,不思悔改。XX年9月,高某所在企业调整了高某的工作岗位,安排高某担任库管员。高某在库管员的岗位上,仍然没有转变工作态度,由于粗心大意,致使其负责的仓库帐目混乱,物品进出无序,并且高某对单位调整自己的工作岗位一直有怨气,经常在工作时间离岗,导致仓库物品的存取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高某所在企业对其进行教育无效,并于XX年10月以高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在当日通知高某办理离职手续。
3、高某接到通知后,到人事部门办理了离职手续。事后,高某认为企业违反法定程序,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自己,致使自己不能及时寻找新的工作,失去生活来源。高某以上述理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所在企业承担支付相当于六个月的赔偿金。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职工违纪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违法,应当如何处理。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在本案中,高某工作作风不端正,不能胜任工作,经 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按照《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所在企业有权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合同,但高某所在企业在
4、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合同时,违反法定程序,没有提前30天通知高某,给高某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某的仲裁请求应当支持。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本案中,高某所在企业在解除与违纪职工的劳动合同时违反了法定程序,但高某在接到“除名”通知后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因此,本案可以视为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合同达成了合意
5、,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由高某所在单位给予其经济补偿。高某在某企业工作不满一年,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应当给予高某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评析] 本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高某所在企业是否有权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 《劳动法》第26
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用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 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在本案中,高某在私营企业工作期间,作风懒散,经常迟到,早退,工作态度不认真,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多次受到上级的批评和警告,但高某依然我行我素,不思悔改。在所在企业调整了高某的工作岗位之后,
7、高某仍然没有转变工作态度,无法胜任新的工作。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合同。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第一种意见对高某所在企业解除与高某劳动合同的依据上的认识是正确的。但《劳动法》第26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在本案中,某企业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
8、当日即通知高某办理离职手续,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 第二种意见认为,高某在接到“除名”通知后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可以视为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了合意。这种说法是比较牵强的。用人单位单方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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