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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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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停车场管理规定(法规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经营和管理,改善交通环境,提高停车场利用效率和管理服务水平,保障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经营和管理,适用本规定。客运、货运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适用其他有关规定。第三条【定义和分类】本规定所称停车场,又称机动车停车场(简称停车场)
2、,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配建停车场、单体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配建停车场是指与各类建筑配套建设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单体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建设规划、计划独立选址建设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又称路内停车位)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上述三类停车场所之外,临时利用土地、建筑、业主共有道路等设置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各类停车场中,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为公共停车场;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的为专用停车场。第四条【停车场管理原则】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
3、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有效利用、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单体停车场为辅助、临时停车场与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第五条【管理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设置、经营和管理的统一领导。停车场实行市、镇二级管理。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政区域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停车场建设资金来源和新技术推广】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包括立体、地下停车场在内的各类公共停车场。12鼓励停车场
4、建设相关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的主管工作,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具体行使以下职责:(一)配建停车场和单体停车场的经营备案;(二)临时停车场设置的审批;(三)安排符合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路段,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四)对停车场泊位的巡查管控与交通技术监控;(五)对违规停车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协调各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规范停车秩序;(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城乡规划部门的职责】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停车系统规划的编
5、制和各镇区停车系统规划的指导,相关专项规划的技术审查、修编、落实及停车场的规划审批工作。第九条【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实施中心城区停车场建设规划,系统推进市财政投资部分单体停车场或临时停车场项目的建设,并将市财政投资部分的单体停车场或临时停车场项目建设纳入年度基建计划。第十条【发展与改革主管部门的职责】市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投资项目审批,协助国家专项债券申报,推进停车装备产业发展等工作。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查处违法收费
6、行为。第十一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用地的土地供应和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指导属地政府开展停车场用地储备工作。第十二条【财政部门的职责】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资金投入、鼓励性政策的落实工作,指导各级政府财政投资的各类停车场经营权拍卖工作,按有关要求收缴经营权拍卖的非税收入进市财政收入。12第十三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组织本条例的实施。第十四条【城管执法部门的职责】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活动中违反城乡规
7、划、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等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五条【其他部门职责】人防、消防、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十六条【各镇职责】各镇人民政府在相应行政区域内,依职权或授权负责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十七条【停车场管理联系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建立停车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停车场管理的下列重大事项:(一)组织、协调各执法部门进行有关停车场管理的综合执法;(二)停车场规划、建设、设置中的相关重大事项;(三)停车场管理中需要协调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三章配建停车场、单体停车场
8、的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规划原则】规划和建设停车场,应当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地表和地上空间,合理配置并与城市交通体系建设相衔接。第十九条【规划程序】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交通需求状况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会同发展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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