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扬尘污染防治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山扬尘污染防治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ID:17833966

大小:47.50 KB

页数:16页

时间:2018-09-07

中山扬尘污染防治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_第1页
中山扬尘污染防治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_第2页
中山扬尘污染防治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_第3页
中山扬尘污染防治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_第4页
中山扬尘污染防治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_第5页
资源描述:

《中山扬尘污染防治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扬尘污染与物料的界定】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筑、建筑物拆除、道路与管线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港口建设等)、预拌混凝土生产、物料运输与堆放、公共场所与道路保洁、绿化作业、河道

2、整治、矿产资源开发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颗粒物对空气造成的污染。本办法所称物料,包括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以及其它建筑材料、煤炭、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空气颗粒物的物料。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的原则】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五条【市、镇人民政府的职责】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要求,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的目标和措施;(二)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三)对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

3、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并负责工业企业内部物料堆放场所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加强监测、检查。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和建筑物拆除等建设工程施工、装饰装修施工、预拌混凝土生产、市政园林绿化、公共场所及道路保洁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建设专用的建筑垃

4、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场的专项规划,规范处置行为;建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供需信息平台及运输核准制度,推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资源化利用。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职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和滴漏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市容规定造成的扬尘污染行为。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车辆通行标识核发条件,限定路段和时间通行;依法严查车辆超载、超速、遗撒、非法拼装、报废车、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等违法行为。应用卫星定位系统监督平台,配合向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职责的部

5、门提供遗撒污染路面车辆的车主情况、行驶路径、视频监控等信息。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港口等交通建设工程及道路管养施工、港口码头物料装卸与堆放、国道与省道公路清扫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超载、超限货物运输行为的源头管理,有效控制其可能引发的扬尘污染。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整治、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物料装卸与堆放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采石取土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其他主管部门的职责】农业、林业、规划、财政、审计等行政

6、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有调整的,扬尘污染防治职责作相应调整。第十四条【信息共享与公开】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职责的部门应当整合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管信息,实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测网络和数字化管理信息共享。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处置产生扬尘污染单位和个人的违法信息录入信用管理系统,并列入诚信红黑榜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宣传、激励义务】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宣传,普及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应当鼓励和支持

7、扬尘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引进新技术,使用新设备,推广新工艺。第十六条【日常巡查、现场检查与联合执法】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检查。第十七条【扬尘污染防治的社会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职责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