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院对于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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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上海市高院对于无固定期限合同  黄浦区法院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作出新判决  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XX年12月审理的一个案件中,法官没有遵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其支持了员工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  XX年6月18日,员工李洪冉经中智公司派遣进入英国劳氏船级社上海代表处工作,后于XX年6月17日续订合同。在劳氏船级社有限公司成立后,其承认了李洪冉的工龄及

2、劳动合同签订次数。XX年5月20日,李洪冉与劳氏船级社又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然而,在XX年6月17日合同到期前,公司通知李洪冉将不再续签其劳动合同,并且拒绝李洪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区法院推翻了仲裁委员会之前作出的裁决,认为该劳动合同解除无法律依据,并判决李洪冉有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

3、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本案的争议在于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14条中的第3种情形,即“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时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北京和中国其他几个主要城市,员工在连续订立的第二个合同到期时,均有权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上海的实践有所区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XX年出台的意见中明确,在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有在用人单位同意续签的情况下,员工才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其他法院遵循此案,上海的用人单位应在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

4、时对员工进行评估,慎重考虑是否应续签其劳动合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沪高法[XX]73号  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为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经与有关部门及本市各级法院多次研讨,按照“全面正确理解、鼓励诚实守信、平衡双方利益”的思路,以解决突出矛盾为重点,从增加操作性、指导性的要求出发制定意见,供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参考,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九年三月三日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5、》  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他涉及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

6、间因合伙利益的分配方式及具体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相关民事法律处理。  会计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与职工之间的纠纷,与前款情况相似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订立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而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

7、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

8、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因劳动者原因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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