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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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充协议出卖人:买受人:出卖人、买受人双方就购买号房,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一、本合同第六条如下补充:买受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付款: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于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合计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即RMB)。其中含定金万元整(即RMB)2.买受人选择商业性贷款买受人应按如下期限支付首付款。1)本合同签订时支付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即RMB)。其中,含定金万元整(即RMB)。2)于年月日前贷款房款支付至甲方银行帐户,即: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即RMB)。3.买受人分期支付购房款

2、1)买受人应于签订本合同时支付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即RMB)。其中,含定金万元整(即RMB)。2)买受人于年月日前支付购房款于出卖人账户,即: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即RMB)3)买受人于年月日前将剩余购房款支付至出卖人账户。买受人采用分期支付购房款的,必须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买受人没按期支付购房款的,经过出卖人2次书面催告后仍未支付的,买受人除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外,买受人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卖人支付利息,违约金及利息从出卖人已经支付的履

3、约保证金中先行扣除,不足部分由买受人补足,买受人按期支付房款的,此履约保证金(无息)转为最后一期的部分购房款。二、办理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以下称“贷款手续”)时的有关约定:1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住房商业贷款的办理程序、提供的贷款资料及需要交纳的全部费用,并承诺自己的实际情况完全符合相关的办理条件。如因买受人的实际情况与相关要求和条件不符合或因买受人的其他原因,而导致银行拒绝为买受人提供贷款、或要求变更贷款金额、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或要求买受人补充资料、或另行提供担保人时,买受人

4、应无条件地配合并与出卖人协商变更相关合同内容。2买受人须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银行确定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买受人未能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或者在出卖人通知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之日起7日内仍未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的,视为买受人违约,买受人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七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因买受人的原因(如未按时办理贷款现房抵押登记手续或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贷款银行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造成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而

5、导致出卖人为买受人偿还贷款银行的借款和其他款项的达2个月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包括银行)代为偿还的按揭贷款余额及贷款利息、滞纳金、违约金、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所缴纳的税费等相关的一切费用和直接及间接损失。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向出卖人腾退该商品房,买受人已经装修的部分无偿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不予以补偿。4因商品房实测面积大于预测面积而导致税收变化,由买受人按国家法律规定承担。5.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将

6、应付款项通过出卖人的现场POS机刷卡或银行转账汇款支付到出卖人指定账户6.买受人不得将应付给出卖人的款项支付给出卖人以外的任何单位及个人。三.无论买受人以何种方式付款,买受人须付清全部房款、相关配套费用、首期物业管理费或其他应由买受人承担的费用,双方才可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因逾期支付上述费用而导致出卖人没有按期交付房屋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四.买受人在行使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时或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五.本合同第八

7、条做如下补充:1、出卖人在交房前发生以下不可抗力情形致使出卖人不能按期交付商品房的,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战争、封锁、恐怖活动、能源及资源短缺等;(2)施工遇到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3)临近的市政或其他政府性工程建设使房屋的施工进程停止、暂停或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市政或其他政府性配套设施未能按时提供2、出卖人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交房,买受人同意给予出卖人15日的宽展期(宽展期自本合同交付期限届满后的第二日起算),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

8、该宽展期届满日前具备交付条件,并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并且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六、本合同第十条做如下补充:出卖人不得变更本合同项下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朝向。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做出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除非买受人因该局部改变而遭受直接损失的,出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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