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林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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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竹林买卖合同  篇一:竹林买卖合同  篇一:原告李永伙、狄爱国、黄竹林、程建权诉被告杨新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永伙、狄爱国、黄竹林、程建权诉被告杨新国买卖合  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零民二初字第105

2、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永伙,男。  原告狄爱国,男。  原告程建权,男。  原告黄竹林,男。  原告李永伙、狄爱国、程建权共同委托黄竹林为本案的代理人,受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新国,男。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竹林买卖合同  篇一:竹林买卖合同  篇一:

3、原告李永伙、狄爱国、黄竹林、程建权诉被告杨新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永伙、狄爱国、黄竹林、程建权诉被告杨新国买卖合  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零民二初字第105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永伙,男。  原告狄爱国,男。  原告程建权,男。  原告黄竹林,男。  原告李永伙、狄爱国、程建权共同委托黄竹林为本案的代理人,受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新国,男

4、。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原告李永伙、狄爱国、黄竹林、程建权诉被告杨新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跃林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彭义军、唐乐贤组成合议庭于XX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胡翠军担任记录。

5、原告黄竹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新国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原告诉称,XX年8月,四原告依约向被告杨新国运送了五车兰炭,被告杨新国只支付了三车的货款,剩余两车共计元货款未付,后被告杨新国向原告李永伙出具了欠条,约定在XX年4月初付清,XX年10月20日,经四原告与被告杨新国协商将其中的27000元债权转让给了刘**,剩余元货款经四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杨新国一直未付,现四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杨新国支付原告元兰碳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杨新国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XX

6、年8月,四原告将共有的五车兰炭卖给被告杨新国炼锰,被告杨新国收货后支付了50000元货款,剩余元未付,XX年2月13日,被告杨新国向原告李永伙就此欠款出具了借条,约定四个月内偿还,XX年10月20日,经四原告与被告杨新国协商,并经刘铸富同意,将其中的27000元债权转让给了刘铸富,后四原告多次向被告杨新国催讨剩余的元货款,被告杨新国一直未予支付,现四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杨新国支付货款元货款及利息,从而酿成本案纠纷。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

7、,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以上事实有被告杨新国向原告李永伙及债权受让人刘铸富出具的欠条各一张,刘**的出庭证言及原告黄竹林的陈述为证,足以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确认为有效证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四原告将共有的兰炭卖给被告杨新国炼锰,被告接收货物后,双方就货款数额及付款时间都做了明确的约定,且由被告向原告李永伙出具

8、了欠条,因此,原、被告之间存在明确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依双方约定及时向四原告支付货款,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因此,对四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元货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又因被告杨新国未按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该欠款,因此被告应从约定的还期限届满之日起(即XX年4月11日)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向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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