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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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日本,劳动合同  篇一:日本劳动合同期限制度  日本劳动合同期限制度  篇二:日本劳动基准法  日本劳动基准法  (1976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劳动条件的原则)劳动条件必须符合工人作为人在生活上应有的需要。  (2)鉴于本法所规定的劳动条件为最低标准,劳动关系中的当事人不仅不应以此标准为借口降低劳动条件,而且必须力求高于本标准。  第二条(劳动条件的决定)劳动条件应由工人和雇主以平等地位决定之。  (

2、2)工人和雇主应遵守劳动协约、雇佣规则及劳动合同,并诚实履行其义务。  第三条(平等待遇)雇主不得以工人的国籍、信仰和社会地位为理由而在工资、工作时间和其它劳动条件方面规定不同的待遇。  第四条(男女同酬的原则)雇主不得以受雇者是女工为理由而在工资方面规定与男工不同的待遇。  第五条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

3、落实科学发展观(禁止强迫劳动)雇主不得凭借暴力、威胁、监禁或其它妨碍精神和人身自由的不正当手段强迫工人从事违反其意志的劳动。  第六条(禁止中间克扣)除法律允许者外,任何人不得以帮助别人的就业为职业从中获利。  第七条(行使公民权的保障)工人为行使选举权、其它公民权利或者为执行公共职务而在工作时间中要求必需的时间时,雇主不得拒绝。但对其行使权利或执行公共职务没有妨碍时,雇主可以改变所要求的时间。  第八条(适用的企业范围)本法适用于下列各款之一的企业或事务所。但仅雇佣共同生活的亲族的企业、事务所或家庭佣工则不适用本法。  1.从事商品的制造、改造、加工、

4、修理、整洁、拣选、包装、装饰、精制以及以出售为目的而从事合成、拆装的企业或破坏、拆卸以及改造材料的企业(包括电气、瓦斯或各种动力的生产、变换和传导业以及水道工程)。  2.矿业、采石业以及其它土石或矿物的开采。  3.从事土木、建筑及其它工作物的建筑、改造、保存、修理、改建、破坏、拆卸的企业及为之作准备工作的企业。  4.使用公路、铁路、轨道、索道、船舶或飞机运送旅客或货物的企业。  5.管理船坞、船舶、堤岸、码头、火车站或仓库货物的企业。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

5、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6.耕作农场、开垦荒地或从事植物的种植、栽培、收割、采伐的企业及其它农业企业。  7.饲养动物、采捕或养殖水产动植物及其它从事牧畜、养蚕、捕鱼的企业。  8.从事贩卖、递送、储存租赁物品的企业和理发业。  9.银行、保险、介绍、经纪、证券交易、向导等企业和广告业。  10.电影片制作、放映电影、剧场和其它演出事业。  11.邮政、电信、电话业。  12.教育、研究和调查事业。  

6、13.对病人或体弱者的治疗、看护及其它保健卫生事业。  14.旅馆、餐馆、小吃店、服务业或娱乐场。  15.焚烧、清洁业或屠宰业。  16.不在前述范围内的政府机关和公共团体。  17.由其他命令规定的企业或事务所。  第九条(定义)本法所称工人,不论他从事何种职业系指受雇于前条所列的企业或事务所(以下简称企业)而领取工资的人而言。  第十条本法所称雇主,系指企业主、企业经理人或代表企业主处理企业中有关工人事宜的人。  第十一条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

7、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本法所称工资,不论其称为工资、薪金、津贴、分红或其它名称,系指雇主对工人所支付的劳动报酬而言。  第十二条本法所称平均工资,系指在必须计算平均工资之日以前的3个月内所支付给工人的工资总额除以该期间的总日数所得的金额而言。但此项金额不得低于用下列计算方法所得的金额:  1.如系按日或按时计算工资或按件和包价规定工资时,不得低于工资总额除以该时间内工作日数所得数额的60%。  2.如部分工资系按月、

8、按周或按一定期限计算时,不得低于由该部分工资总额除以该期间的总日数所得数额和按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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