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广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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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为了确保在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时,能够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救治病人和处理疫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的实际,特制定本预案。第一部分总则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总结国内外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以构建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为根本,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有效地控制疫情蔓延扩散,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广东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二、工作原则(一)预防为主普及宣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公共卫生水平,开展全民普及防病知识运动、爱国卫生运动、全民健身运动。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二)依法管理严格执行

3、国务院、卫生部及广东省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三)属地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总责。广东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医疗卫生资源的统一指挥、调度,制定科学防治措施。(四)分级控制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分为一般疫情、重大疫情、特大疫情三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不同等级的疫情发生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防治方案。(五)快速反应建立应急快速反

4、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现疫情,快速反应,做到就地“早、小、严、实”地处理和控制疫情。(六)依靠科技贯彻依靠科学技术战胜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方针,实施科学防治,规范操作流程,加强科研指导,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三、首例确认、疫情分级与管理(一)首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确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省内首例疑似病例报告后,应于12小时内组织临床呼吸疾病、传染病、流行病学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员进行确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

5、到省内首例临床诊断病例报告后,应于12小时内派出省级专家组进行判定,并报请卫生部派国家级专家组进行确认。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本市首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报告后,应于6小时内派出地市级专家进行判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各地级市首例疑似病例和临床病例报告后,应于12小时内派出省级专家组进行确认。非首例疑似病例和临床确诊病例由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应的专家组确认,必要时可报请省、市专家组进行确认。(二)疫情分级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本省的发生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一般疫情、重大疫情和特大疫情。一般疫情:指本省

6、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出现疫情或省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但尚未引起扩散或传播。重大疫情:指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特大疫情: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地级市,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广东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预警与响应的程序是:广东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专家评估(预警)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估(预警)委员会)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进行评估,判定疫情的预警级别,提出疫情预警报告,并根据疫情控制情况,及时调整级别。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报请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同意,启动相应的应急

7、响应。(三)疫情的分级管理发生一般疫情时,在地级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指挥下,及时、迅速、有效地开展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省内出现病例时,省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防治工作。发生重大、特大疫情时,在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市政府根据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第二部分组织管理一、指挥决策机构省、市、县(区)政府分别成立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由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负责研究决定本地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8、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门的防治组织机构。二、领导小组与专家指导小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医疗救护专家指导小组、预防控制专家指导小组和病原学专家指导小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广东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评估(预警)专家委员会。(一)领导小组在同级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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