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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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定  篇一:大连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大连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  第三条聘用合同是单位与职工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处理方法的书面协议。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市及

2、县(市)、区人事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制定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具体办法,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签订聘用合同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

3、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  (三)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四)工作纪律;  (五)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六)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八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聘用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职工在同一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聘用合同

4、的,如受聘人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予以订立。  第九条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3份,当事人双方各执1份,1份存入个人档案。聘用合同书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  第十条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除符合辞退条件的职工外,单位均应与全体职工按本办法签订聘用合同。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单位新接收和招用人

5、员,应在被接收人员进入单位之日起15日内签订聘用合同。除新接收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不愿签订聘用合同的原固定制职工,聘用单位应给其2个月的自行流动期,流动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自行流动期满后不提出申请调动或辞职的,单位有权予以辞退。  第三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合同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第十三条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四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聘用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符合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辞退条件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

7、“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七)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  (八)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十五条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属于第十四条(六)、(七)、  (八)项规定的,须提前30日通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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