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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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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途货物,合同法 篇一:进出口在途货物监管模式合同 模式四进口在途货物监管模式 一、业务模式基本概况 (1)监管对象:将监管服务延伸至货物处于进口运输的在途过程。 (2)货物状态:设定质押,处于进口运输尚未入境阶段。 (3)货物存量:固定数量,或就大宗、多批次运输货物的总量予以控制。 (4)委托人:贷款银行,主要根据贷款银行委托事项提供服务。 (5)协议模式:三方物流融资监管协议,中远物流作为承运人安排运输;或四方
2、物流融资监管协议,由其他承运人具体负责运输,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 (6)服务内容:根据协议委托事项提供监管服务,监管范围以及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该服务往往与质押货物的国内运输与仓储监管相衔接,达到将贷款银行对于货物的实际控制提前,并扩大监管货物的区域范围的目的。 (7)中远物流的法律地位:中远物流自身作为承运人时,不仅承担承运人责任,同时,根据贷款银行的委托对于处于自身控制下的质押货物实施物流融资监管,货物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
3、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交付、储存等均按照贷款银行指示或经贷款银行同意后实施;若中远物流自身并不作为承运人负责进口货物运输,则中远物流应当根据银行的委托实施对于在途质押货物的监管。在提供如上监管服务的同时,一般情况下,中远物流亦将会根据约定提供报关、报检、港口装卸、国内段运输、仓储等附加服务,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二、业务模式的客户需求背景 与前述境内融资物流监管的模式不同,贷款银行为扩展业务范围,将贷款担保财产的范围扩大至尚在途而未进入中国境内的货物,以适应借款企业希望
4、尽早获得融资贷款的需求。由于贷款银行本身并无实际能力控制运输及相关物流环节,为控制进口质押货物的流程并且可以有效的将之与境内物流融资监管相衔接,故而委托物流企业(中远物流)代表其实施物流融资监管,达到扩大服务范围的目的。 三、对于进口海运在途货物实施物流融资监管的前提条件 由于进口海运在途货物的质押监管涉及海上运输环节以及贸易环节,是否可以准确判断被监管货物的权利归属,以及如何对于货物采取实际监管控制措施系此模式得以开展的两个基本前提。 (一)进口在途货物的权利归属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
5、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作为在途货物可以被用于银行融资担保的前提,在途货物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借款人(或担保人),否则所谓在融资担保基础上的监管便不再成立。因此,此点当然成为中远物流是否可以实际提供对于在途货物的融资监管服务的前提。 海运在途货物作为动产,就其所有权是否转移的认定,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采用交付与约定相结合的模式,换言之,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关于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特别约定,即便货物已经被实际交付,
6、仍然不能得出接受交付的当事人即为货物所有权人的结论。因此,单纯以外部表象判断动产货物的所有权归属将是十分困难的。 同时,在海运中往往签发代表货物权利的提单,合法持有提单的当事人有权向承运人主张提取货物并有权就其所遭受的损失基于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权利,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提单也往往作为当事人保留所有权的工具,即便是将货物交付给由收货人安排的承运人,只要托运人仍然占有提单,在提单被交付给收货人之前,托运人仍然保留了对于货物的权利。提单的存在,可以初步解决货物权利归属的判断问题。但是,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成果,仍然无法得出持有提单者即享有针对货物的所有权的结论。
7、因此,如果寻求准确判断海运在途货物的所有权归属,由于动产所有权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并不对外的约定发生变动,将很难实现。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鉴于以上情况,就货物在途期间的货物的融资担保问题,尽管货物本身的权利归属难以准确判断,但海运提单作为可以质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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