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9562347
大小:24.07 KB
页数:18页
时间:2018-12-21
《合同法留置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合同法留置权 篇一: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核心内容: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债权人须按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必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产生,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届履行期,须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留置权的行使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一)债权人须按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
2、产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权人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原因仅限于合同,而非侵权行为。在货运合同中,货物必须在承
3、运人的控制之下。如货物不在承运人控制之下,承运人以其他手段占有货物,则构成侵权。兹有一例可资说明:甲公司从乙公司借款10万元未还,乙公司将甲公司停放在停车场的货运汽车予以扣留,以此迫使甲公司偿付借款,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归还车辆并赔偿因车辆停运造成的损失,乙公司答辩称其是依法行使留置权,并反诉要求甲公司偿付借款。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甲公司偿付乙公司借款10万元,但同时认为,乙公司不符合行使留置权的条件,判决乙公司返还甲公司货车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本案中,乙公司并未因合同占有甲公司的车辆,不具备行使留置权的条件,故其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结果
4、,乙公司不但没有因此实现保障债权的目的,反而被判赔偿对方损失。 (二)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必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产生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联,体现为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产生。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必
5、须是因所要留置的货物而产生的,承运人不能因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拖欠本次运输合同标的物以外的货物产生的费用对本次运输货物行使留置权例如:甲公司曾从个体运输业主王某处借款20万元未还。后来甲公司与王某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王某将甲公司的货物运输至广州,运费共计9000元。货物运到广州后,收货人将9000元运费付清,但王某以甲公司曾借款20万元未还为由将货物扣留,要求甲公司归还借款20万元后才还货,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货物并赔偿损失。王某辩称其扣货行为系行使留置权。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王某因货运合同而占有甲
6、公司的货物与甲公司借款不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王某不能以此行使留置权,故其主张得不到支持。 (三)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届履行期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b6bd97e19ea42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_&type=pic&aimh=44&md5sum=dc6b7d9182fcceaff79e7b09ef41851f&sign=d007&zoom=&png=10930-&jpg=0-0"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7、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从而若允许成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留置权人要行使处分权,必须经过一定的催告期间。《担保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但是,在债务人无支付能力时,即使债务人的债务未到履行期,留置权也可
8、以成立。此时成立的留置权称为紧急留置权。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2条对此作了规定。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