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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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合同法五十一条  篇一:《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调整范围初探  龙源期刊.cn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调整范围初探  作者:李仕臣  来源:《法制与社会》XX年第29期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颁布以后,对于其中第五十一条无权处分规定的调整范围如何界定,便成了学术界和实务界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对《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调整范围进行初步探讨,以期作为引玉之砖。  关键词合同法无权处分调整范围  作者简介:李仕臣,南京市江宁区

2、司法局。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XX)10-060-02  一、无权处分的含义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笔者认为,所谓无权处分就是指对他人的特定财产没有处分权的人所订立的,以引起他人的特定的财产所有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合同。  (一)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其性质为法律行为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

3、学发展观  处分是权利所包含的内容之一,民事主体处分权利,也是为了实现其权利所赋予它的利益。民事权利,尤其是财产权利,一般都包含有处分权能,因此,“处分”是民法上的基本概念。处分的对象为权力自身,处分权能决定着民事权利的最终命运。在传统民法理论上,对于处分的分析是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提出的,并没有赋予处分一种更广泛的含义。  (二)处分的客体为他人的特定的有体财产  “财产”一词在法律上并没有确定的内涵,而是在不同的场合具有不同的意义。如在财产继承中,其财产包括有体财产、无体财产、债权、债务等各项内容。在财产所有权中,其财产则仅指有体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  (三)处分的目的及结果在于发生

4、财产所有权的变动  处分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是所有权的最基本的权能。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标的物实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妨碍的权利。从法律行为角度而言,在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四项权能中,占有、使用、收益这三项权能都可以依法转让他人而不会失去所有权,但处分权能的转让与所有权的转让不可分离。处分权能的行驶意味着将引起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处分权能可以委托他人行使,但不能被单独转让;可以受限制,但不能与所有权人相分离;保有处分权能即保有所有权。这就是处分与所有权之间的关系。有学者认  篇二: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梁慧星)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

5、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上传时间:XX-11-3  合同法通过后,关于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无权处分制度,在解释上出现分歧,特撰本文与理论和实务界同行讨论。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

6、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讨论第五十一条无权处分制度,须从本法关于买卖合同的定义说起。本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关于买卖合同的定义,有重大区别。该条规定:“称买卖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移转财产权于他方,他方支付价金之契约。”区别在于:我国台湾民法将买卖合同定义在“约定”,即学说上所谓“负担行为。”负担行为指发生债权债务的行为,即债权行为。与之相对的是“处分行为”,指直接发生权利变动的行为,

7、即所谓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按照台湾学者的解释,该条系采德国民法严格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立法理论,买卖合同性质上属于债权行为,仅发生当事人间的债权债务,要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移转,另须由双方就所有权移转达成物权合意,即区别于买卖合同的物权合同。鉴于我国大陆学者通说,不采德国民法关于物权行为的立法理论,及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将所有权变动作为合同的直接效力,因此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关于买卖合同的定义,对负担行为与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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