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梁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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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上传时间:2003-11-3合同法通过后,关于笫五十一条规定的无权处分制度,在解释上出现分歧,特撰本文与理论和实务界同行讨论。讨论第五十一条无权处分制度,须从木法关于买卖合同的定义说起。本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关于买卖合同的定义,有重人区别。该条规定:“称买卖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移转财产权于他方,他方支付价金之契约。”区别在于:我国台湾民

2、法将买卖合同定义在“约定”,即学说上所谓“负担行为。”负担行为指发牛债权债务的行为,即债权行为。与Z相对的是“处分行为”,指直接发生权利变动的行为,即所谓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按照台湾学者的解释,该条系采德国民法严格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立法理论,买卖合同性质上属于债权行为,仅发生当事人间的债权债务,要发生标的物所冇权移转,另须由双方就所冇权移转达成物权合意,即区别于买卖合同的物权合同。鉴于我国大陆学者通说,不采德国民法关于物权行为的立法理论,及民法通则笫七I•二条将所冇权变动作为合同的直接效

3、力,因此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关于买卖合同的定义,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一体把握,将处分行为纳入债权行为Z中,视标的物所冇权变动为买卖合同直接发生的效果。此与法国民法典和FI本民法典的立法思想是一致的。与买卖合同的定义相应,合同法笫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移转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的义务。”依据该条,买卖合同不仅产生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还产牛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移转所有权,直接依据买卖合同,而不须在买卖合同Z外,再冇什么关于所冇权移转的合意即物权行为。既然买卖合同的效力包括了标的物所冇权移转,则当然

4、要求出卖人对出卖Z物冇处分权。因此,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冇或者出卖人冇处分权。不属于出卖人所有H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换言Z,合同法立法思想,不承认出卖他人Z物的合同的效力。这与护卖法第六条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冇或者依法町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法律不允许出卖他人Z物,是为了维护财产的静的安全。此与法国民法典第一T五百九I•九条的规定相同。该条规定:“就他人Z物所成立的买卖,无效。”违反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即属于无权处

5、分行为。如果对一百三十二条作反对解释,无权处分行为本应无效,似无专设规定的必耍。但考虑到经济牛活本身的复杂性,虽然属于无权处分,如果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没冇理由强使其无效。故设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制度。合同法第五十一条Z拟定,也曾参考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民法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1)非权利人对标的物所为的处分,经权利人事先允许者,也为有效。(2)前项处分如经权利人事后追认,或因处分人取得标的物时,或权利人成为处分人的继承人而对其遗产负无限责任时,为冇效我国台湾

6、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1)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所为Z处分,经冇权利人Z承认始生效力。(2)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为处分后,取得其权利者,其处分自始冇效。”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民法的上述条文,通常被解释为“处分行为有效”,以区别于“买卖合同有效”,在权利人未追认的情形,仅“处分行为无效”,而“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这是以严格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立法理论为根据的。如前所述,合同法不采该立法理论,而对买卖合同一体把握,将处分行为包含在债权合同Z中,因此第五十一条不称“处分行为冇效”,而规定

7、为“合同冇效。”依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出卖他人Z物,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反Z,权利人不追认并R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无效。这里说的无效,不是处分行为无效,而是无权处分的合同无效,即买卖合同无效。不能解释为买卖合同有效,仅处分行为无效。有的学者作这样解释,实际上是以债权合同与物权行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为根据的,与合同法立法思想不符。这里牵涉到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笫七条所规定的物权变动与具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该原则所说原因行为,当然是指债权行为,如买卖合同

8、;所说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变动的事实,非指物权变动的合意或物权行为。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立法思想,不采德国民法关于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的理论,将物权变动作为债权行为的法律效果。因此,所谓区分原则,只是在此前提Z下,对作为原因行为的债权合同的生效条件及生效时间,与作为债权合同法律效果的物权变动事实的发生条件与发生时间,加以区分。按照区分原则,买卖合同的生效,与买卖合同生效后所发生效果的标的物所冇权移转,应予区分并依不同规则:买卖合同自成立生效,标的物所冇权依公示方法,动产依交付移转、不动产依登记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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