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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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台湾,合同法  篇一:台湾民法  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XX年修订)  公布时间:民国18年05月23日  修正时间:民国96年05月23日  ※本法规部分或全部条文尚未生效,最后生效日期:民国97年05月23日  请按法规沿革查阅详细内容!  1.民法物权编修正条文,自公布后六个月施行。  2.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之民法第982条之规定,自公布后一年施行。  目录  第三编物权...1  第一章通则...1  

2、第二章所有权...2  第一节通则...2  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3  第三节动产所有权...5  第四节共有...7  第三章地上权...8  第四章永佃权...9  第五章地役权...10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六章抵押权...10  第一节普通抵押权...10  第二节最高限额抵押权...

3、14  第三节其他抵押权...16  第七章质权...16  第一节动产质权...16  第二节权利质权...17  第八章典权...18  第九章留置权...20  第一○章占有...21  第三编物权  第一章通则  第757条(物权法定主义)  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外,不得创设。  第758条(设权登记-登记生效要件主义)  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第759条(宣示登记-相对登记主义)  因继承、强制执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决,于登记前已取得不动产物权者,非经登记,不得处分其物权。  第760条(不动产

4、物权之要式性)  不动产物权之移转或设定,应以书面为之。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761条(动产物权之让与方法-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让人已占有动产者,于让与合意时,即生效力。让与动产物权,而让与人仍继续占有动产者,让与人与受让人间,得订立

5、契约,使受让人因此取得间接占有,以代交付。  让与动产物权,如其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得以对于第三人之返还请求权,让与于受让人,以代交付。  第762条(物权之消灭-所有权与他物权溷同)  同一物之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归属于一人者,其他物权因溷同而消灭。但其他物权之存续,于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第763条(物权之消灭-所有权以外物权之溷同)  所有权以外之物权,及以该物权为标的物之权利,归属于一人者,其权利因溷同而消灭。前条但书之规定,于前项情形准用之。  第764条(物权之消灭-抛弃)  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抛弃而消灭。  第二章所

6、有权  第一节通则  第765条(所有权之权能)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所有人,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  第766条(所有人之收益权)  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于分离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仍属于其物之所有人。  第767条(所有权之保护-物上请求权)  

7、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对于妨害其所有权者,得请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权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  第768条(动产所有权之取得时效)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间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动产者,取得其所有权。  第769条(不动产之一般取得时效)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间和平继续占有他人未登记之不动产者,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  第770条(不动产之特别取得时效)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间和平继续占有他人未登记之不动产,而其占有之始为善意并无过失者,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  第771条(取得时效之中断)  占有人自行中止占有,或变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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