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非法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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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劳动合同,非法用工  篇一:非法用工与劳动关系的异同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非法用工关系及其三种关系人员的损害赔偿自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至今6年以来,什么样的人身损害使用雇佣关系处理,什么样的人身损害使用劳动关系,在某些案件中还存在着模糊的认识,分清这种法律关系对能否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本文也结合着其他关于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文

2、章谈一下自己的见解,供大家批评指正。  一、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划分标准是什么?什么是劳动关系什么是雇佣关系我不想从其他的文章中去界定,也不想从教科书中去找定义。标准应当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据该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按照“三个贴近”

3、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也就是说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人

4、身损害不是雇佣关系。在这里我们可以使用排出法来确定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那就是先看是不是受《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这就是划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标准。这里的雇佣关系是狭隘的雇佣关系。那么《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有哪些呢,也就是它的外延有哪些?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其生产劳动中发生的人身事故,按劳动关系处理。除此之外的用工是雇

5、佣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的标准应当是从用工主体上来划分,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或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用工主体的用工是劳动关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系,人身损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这里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有些用人单位并没有加入工伤保险统筹,这时工作人员受伤仍按工伤待遇处理,用人单位对工伤没有意

6、义的,不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加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单位,需要有国家保险机构承担费用的,工伤认定是必经程序。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登记备案手续的用工主体的用工是雇佣关系。人身损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处理。不好划分的是那些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登记、备案手续的用工主体,是否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或履行登记备案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不受《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

7、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调整。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招用的劳动者,人身损害适用法律的问题。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关系的外延进一步扩大,劳动关系用工主体不仅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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