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失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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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买卖合同失消  篇一: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概念新探  「内容提要」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涉及买卖合同当事人最根本利益,所以是合同法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以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概念为研究对象,对概念的内涵进行了探讨,指出只有在买卖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才能适用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制度,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不能适用该制度;同时认为,不可归责于

2、当事人的事由既包括客观的事由,也包括非客观的事由。「关键词」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的过错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概念,在民法学界基本没有争议。学者们一般认为,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对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负担,就是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但笔者认为,学者们的上述概念,对以下问题,没有进行充分的研究:第一、买卖合同在有效、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是否均发生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第二、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包括的内容

3、是什么?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现对上述二个问题分别进行探讨:(一)买卖合同在有效、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是否均发生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对该问题,有的学者认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在买卖合同订立后发生。[1]有的学者认为,标的物的风险是在买卖合同订立后债权债务清结前发生

4、。[2]这二种认识,实质是一样的,没有解决买卖合同的有效、无效或者被撤销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关系问题。但有的著作则明确指出,风险承担是买卖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才能发生。[3]这种认识明确指出了只有生效的买卖合同,才能谈得上风险承担问题,而不象上述二种认识,只是谈买卖合同订立后,或者买卖合同订立后债权债务清结前,而不谈买卖合同的有效、无效或者被撤销问题。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

5、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笔者认为,买卖合同的有效、无效或者被撤销问题是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有密切联系的一个重大问题,它所解决的是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所发生的前提问题。当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赔偿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需探讨的问题是,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毁损、灭失时,是否适用风险负担制度?根据我国民法理论,返还财产适用恢复原状的原则。[4]如

6、果义务人不能返还怎么办?在民法上,不能返还包括事实上不能返还和法律上不能返还两种情况。事实上不能返还主要指标的物已经变形、毁损(包括灭失,笔者所加)等发生了质的变化。法律上的不能返还主要指财产已经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已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当出现不能返还的情况时,接受履行的一方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只是在返还财产不能适用的情况下所采用的,损害赔偿方法的采用也体现了恢复原状的原则。[5]因此,当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一方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适用风险负担制度,而是适

7、用恢复原状或者损害赔偿制度。  [!--]当买卖合同有效时,当事人订立合同,以等价有偿的方式转让财产所有权的目的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实现。也只有在买卖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即交付标的物和支付价金。才能发生因不可归因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如果风险由出卖人负担,出卖人则失去了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权利;如果风险由买受人负担,则发尽管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买受人仍应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才是风险负担制度的真义。因此,笔者认为,只能买卖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标的物因不可归因于双方当事人

8、的事由而造成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时,才能适用风险负担制度,而不能适用恢复原状或者损害赔偿制度。按照“三个贴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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