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承揽合同

买卖合同,承揽合同

ID:29539969

大小:39.13 KB

页数:54页

时间:2018-12-20

买卖合同,承揽合同_第1页
买卖合同,承揽合同_第2页
买卖合同,承揽合同_第3页
买卖合同,承揽合同_第4页
买卖合同,承揽合同_第5页
资源描述:

《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  篇一: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转移物的所有权,承揽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得一定的工作成果,在承揽合同中,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不是承揽人的主要义务,而是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后的一种随附义务,而在买卖合同中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确是最基本的义务。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由卖方制造或购入,标的物既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

2、特定物。而在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若为一定得物,则一般要求承揽人亲自加工制作,即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人交给定做人的工作成果必须是能满足定做人的特殊要求的物,或其他工作成果,同时它也是承揽人劳动的产物。这种标的物往往不属于市场上大批量供应的采用通用标准生产的产品,而只能通过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双

3、方订立合同,有承揽人的特殊技术及劳动来满足定做人对承揽标的的种类规格形状质量等特定的需要。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虽有特定物与种类物之分,但特定物买卖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物的同一性,这与上述承揽合同标的物的特定性显然有本质的不同。3: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但约定的条件交付标的物,无权过问出卖人生产经营或标的物的取得情况,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对承揽人的工作状况进行监督检查。4:在标的物的风险分担上,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起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可有买受人承担,也可以由出卖人承担。承揽合同在工作完成前,只

4、能有承揽人自己承担工作物意外灭失的风险。5: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也不同。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为买卖合同成立时已经存在的物,但也不限于此,将来可以获得之物,也可以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而承揽合同是完成工作的合同。6:合同价款的性质不同。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支付给承揽人的价款是在其交付工作成果本身的对价。而买卖合同中买方支付的价款是标的物本身的价格,前者是劳动的报酬,后者是物的价值,二者性质不同  篇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相比,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将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为

5、此支付报酬,而买卖合同则以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出卖人也应将出卖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并向出卖人支付价金。但二者还是不同的,其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儿点:  一、主要区别  1、合同目的不同。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要取得的是出卖物的所有权,在取得出卖物的所有

6、权之前,买受人对标的物并无任何权利。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要取得的主要是承揽人的工作,虽然承揽人最终也需要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但该工作成果的交付不一定都是所有权的转移。因为在承揽合同中,有时材料完全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只负责加工,在这种情况下至多只能说是占有权的移转,不能说是所有权的移转。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交付款项后取得衣物之所有权;而在定作人提供布料,由承揽人加工成衣服的定作合同中,承揽人将做好的衣服交付给定作人的,就不能说是将衣服的所有权移转给定作人,因为承揽人本来就没有取得衣服的所有权。  2、合同对标的物不同。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

7、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的标的物,但这一标的物的特定性仅在于,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而使其特定,这种特定性之物可以为特定物,也可以为种类物,如买卖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出卖人卖给买受人100公斤汽油,则只要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100公斤合格的汽油即可,汽油作为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不特定,也无需特定。同样出卖人与买受

8、人也可以约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