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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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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上海居住证销售合同 篇一:上海市住房交易流程图 上海市二手住房交易流程图 (适用于买卖双方均为个人) 一、买卖双方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到房产经纪公司签署上海市“上房地产交易中心”下载打印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式8份,贷款银行(若需贷款的)、公证处(外籍人士或特需的)、财政、税务、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地产经纪公司各1份,买卖双方各1份。8份 1、买方限购资格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
2、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依据《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XX〕6号)第七条“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
3、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据此,在上海购房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的家庭 (1)、上海户口但无住房的家庭; (2)、上海户口仅有一套住房的家庭; (3)、非上海户口但能提供前2年内累计满1年的个人所得税税单或社会保险证明且在沪无住房的家庭(XX年7月21日之后签定《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补个人所得
4、税税单均无效,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受理过户) 注:若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请勿前往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因为“上房地产”采用的是购房人承诺制,签署买卖合同前,须填报《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一式三份(一份提交房地产登记机构、一份留房地产企业、一份购房人留存)。即购房人必须认可政府“限购”新政,并保证诚信申报,若不诚信申报,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2、买方提交材料: 上海户籍: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未婚人士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未婚证明) 非上海户籍:上海市居住证或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未婚人士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未婚证明)、纳税或社保证明
5、 3、卖方提交材料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全部权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卖方纳税申报、缴纳税费、申请代开《不动产统一销售发票》;买方缴纳契税取得契税完税单 1、卖方 (1)持有效的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到房屋所在的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填写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纳税
6、申报表》(土地增值税、印合税免征),并在税收缴款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完税。 (2)持完税证明到房屋所在的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请代开《不动产统一销售发票》(注:须买方到场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3)买方取得《不动产统一销售发票》 2、买方 (1)持《不动产统一销售发票》到房屋所在的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财政”窗口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并在税收缴款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完税。 (2)、缴纳契税后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免税证) (注:须卖方到场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及房地产权证) 三、买方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准备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仅适用于买方单方) 1、房
7、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 2、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3、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4、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5、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 6、其他
8、有关书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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