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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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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许昌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及相关领域主要信访投诉法定办理途径和有关法律依据一、仲裁……………………………………………………………1(一)劳动争议………………………………………………1(二)人事争议………………………………………………1二、行政诉讼……………………………………………………….3(一)生产安全事故处罚争议……………………………….3(二)职业病危害防治争议…………………………………4三、行政复议………………………………………………………5(一)《行政复议法》…………………………………………5(二)对安全
2、监管部门行政行为不服………………………7四、行政许可………………………………………………………8(一)《行政许可法》…………………………………….......8(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或被取缔有争议…………10五、行政处罚……………………………………………………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11六、行政强制……………………………………………………13(一)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强制其停产停工…….13(二)对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或未发生产经营的实施查封、扣押………………………………………
3、…………………14七、技术鉴定……………………………………………………15(一)职业病诊断鉴定……………………………………15(二)劳动能力鉴定………………………………………15八、行政监察……………………………………………………16九、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16—、仲裁(一)劳动争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
4、、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人事争议。法律依据:《中
5、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一百条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
6、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法律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社部发〔2()11〕88号)。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3.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164.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7、第三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行政诉讼(一)生产安全事故处罚争议。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
8、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六条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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