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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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枣庄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央、省、市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2、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12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所有市属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其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四)讲求绩效、公

3、开透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公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六条市财政局主要负责:  (一)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与相关管理规范;12  (二)收取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拟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四)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五)批复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级国资预算单位

4、主要负责:  (一)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进行审核;  (二)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三)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四)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五)批复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配合市财政局对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主要负责:  (一)按照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二)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  (三)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5、;  (四)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12第三章 收支范围  第九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入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净收入;  (五)其他国

6、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条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拥有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交利润的上交比例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12  第十二条市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将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全额上交。  第十三条国有产权转让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交。  第十四条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入,以及市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

7、清算净收入中属于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交。  第十五条其他需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服从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规划,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市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家资本金注入;  (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四)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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