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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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年来,社区问题越来越受到各界人士的关注,社区建设的试验和探索在全国开展起来,初步形成了上海模式、沈阳模式、江汉模式和青岛模式规划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内民房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民房是指独立拥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居民个人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仅供本人居住生活的低层建筑,包括新建

2、、扩建、改建、翻建现有住房的围墙、大门、楼梯等附属构筑物或设施。  第三条县城规划区内民房建设活动适用于本规定。一切民房建设活动应符合县城总体规划。  第四条县城规划区域划分  规划区:东至规划东环路、西至河、南至河、北至规划北环路。  中心城区:东至路,西至高速公路,南至省道,  第五条民房建设控制范围  中心城区区域,原则上只限建设一层平房。  1、经专业机构鉴定属危房的建设划分:  对位于近两年内没有拆迁改造计划地块的民房,经核实批准后同意原址翻建。目前,土建、装潢和改造工程接近尾声,设备政府

3、采购基本到位,人员招录工作方案已上报,整个工作紧张、有序、高质地往前推进。近年来,社区问题越来越受到各界人士的关注,社区建设的试验和探索在全国开展起来,初步形成了上海模式、沈阳模式、江汉模式和青岛模式  对已确定开发主体或已列入建设开发计划地块的民房,不准建设,由拆迁主体先期拆迁或者由属地政府租用同等条件的房屋供其居住,所发生的费用待该地块开发时一并计入拆迁成本,由该地块开发主体承担。  2、对近两年没有拆迁改造计划,位于成片居住区内,且周边民房基本建成的地块,经审核批准后,同意按与周边建筑整体环境

4、相协调建设。  3、二层及二层以下的片住宅区内不符合日照、消防、施工安全要求的,不准新建二层以上的住宅。  规划区内、中心城区外的区域,符合相关规定,经批准后可建低层住宅建筑。  1、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和村庄发展需要,确定建设控制范围,在该范围内经批准后允许建设民房。在确定建设范围外,原则上不准新建民房。  2、经专业机构鉴定属危房的,且该地段近两年内没有拆迁改造计划的民房,经核实批准后同意原址翻建。  第六条民房建设建筑面积控制规模  民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每户小于300m2,若一

5、户超过300m2,按其它相关建设程序另行审批;个人所建建筑超过居住使用范围的,仅限于沿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有利于城市景观且符合县城总体规划。  第七条民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内容目前,土建、装潢和改造工程接近尾声,设备政府采购基本到位,人员招录工作方案已上报,整个工作紧张、有序、高质地往前推进。近年来,社区问题越来越受到各界人士的关注,社区建设的试验和探索在全国开展起来,初步形成了上海模式、沈阳模式、江汉模式和青岛模式  居民向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颁发民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并提交

6、以下资料:  1、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来源或权属证明复印件;  3、选址位置图,用地平面图;  4、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常住人口证件复印件;  5、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须持回大陆定居证件复印件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6、居委会、建管所、国土所、乡镇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  居民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土地批准证件后,申请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民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民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内容  居民向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书;  2、户主身

7、份证复印件及家庭常住人口证件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5、原有房屋产权证明;  6、房屋位置示意图;  7、房屋建筑施工图;目前,土建、装潢和改造工程接近尾声,设备政府采购基本到位,人员招录工作方案已上报,整个工作紧张、有序、高质地往前推进。近年来,社区问题越来越受到各界人士的关注,社区建设的试验和探索在全国开展起来,初步形成了上海模式、沈阳模式、江汉模式和青岛模式  8、居委会、建管所、国土所、乡镇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  9、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

8、,须提交建房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居民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或虽开工又长期停工,且停工时间超过6个月,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未获批准或延期又到期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居民建房开工前,向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工程竣工后,须向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规划工程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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