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学院教学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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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师范学院教学工作规范(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学计划第三章课堂讲授第四章作业要求第五章教学实践第六章考试考查第七章论文指导第八章教学资格第九章教学纪律第十章教学评价第十一章师资建设第十二章教学研究第十三章教材编选第十四章教书育人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为使我院各项教学工作跟上时代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教学工作职责,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以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修订《湖北师范学院教学工作规范》。第一条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的中等学校师资是师范院校的根本任务,也是我院教学工作的目标。能否实现这一培养目标,是衡量各专业办学方向是否端正,办学水平高低以及对社会贡献

2、大小的基本标尺。第二条教学是学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必须始终把本科教育放在首位,坚持面向基础教育,跟踪学科发展的前沿,正确处理好教学与科研的关系,以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开拓学科发展方向,实现以学科(或学科群)建设为重点的科研工作体系,同时又以科研成果促进教学水平、教学质量的提高;正确处理德育与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的关系,坚持德育为首、教学为主、育人为本,真正实现“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第三条必须全面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创造和维护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其中育人环境包括人文环境(文学修养、法律知识、协作意识、社会责任意识,诚实守信等)和学术环境(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使学生能自己提出

3、问题,并能一步步地解决问题)。第四条教师的根本任务是教书育人。应该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坚持、认真、刻苦地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非教学人员,都应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思想,想教学之所想,急教学之所急,不断地提高工作效率,做好各项工作。学校的一切人力、物力、财力都应首先服从于教学的需要。 第二章教学计划 第五条教学计划是指导学校实际培养目标和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组织、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教学计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在执行过程中如确需调整,应由系主任在实施前六个月提出调整意见,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施行。第六条教学计划的制定、修订原则是:充分体现学院的总体培

4、养目标,要有前瞻性,要保证基础课,突出主干课,体现培养规格,强调对学生的素质培养和基本功的要求。对讲授、实验、实习、自习、社会调查、考试、毕业论文等教学环节作出合理的安排。第七条教学计划应按培养目标,参照教务处提出的原则性意见,各专业根据实际情况在系(部)主任主持下具体制定或修订,经学校审定后实施。第八条各系(专业)课程必须合理分配学时,基于教育部关于本科专业目录压缩的原则,适当减少开课学时或进行教学内容的合理归并,但各专业的基础课、主干课必须配置科学、合理,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逐步使基础、专业基础、专业课在必修和选修的界定上实现系列化,使学生能掌握一个完整的学科体系。第九条各门课程排序

5、要做到科学、渐进和连续相统一,所开课程经教学计划设定后,不得轻易变动,即不能因人设课,也不能因无人而不设课。第十条各类课开设的条件为:确定课程负责或主讲教师;制定教学大纲;选、编教材;准备好实践环境和必备的实践手段及设备;制定课程作业和考核等方面的可行计划;做好其它相关的准备工作。各教学单位在制订下一学期计划时,必须从上述各方面对各门课程逐一检查落实,经系主任(或委托有关教研室主任)审定,满足全部条件。第十一条开设必修课,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特别重视教师梯队、教学参考资料、实验室、教学手段现代化、试题库等方面的建设工作,并针对各课程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具体的课程建设标准。第十

6、二条开设选修课应符合专业方向,并尽量与学科建设关联,对该课程的研究领域有较全面深入的体现,且有显见的成果,防止生长相对孤立且知识面过窄、过冷的知识域。所开课程如属新兴学科,一时难以编印教材,也应撰写出详细的教材纲要。选修课的开设,必须由开课教师提出申请,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系主任同意,上报教务处备案,原则上选修人数应>20。第十三条开设全校学生公共选修课(跨系选修课)的目的是扩大学生的知识面,促进文理渗透和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因此,这类课程不应该是单纯的科学普及,更重要的是强调内涵丰富、高屋建瓴和深入浅出。各系每学期均应组织教师开设一至两门公共选修课,由学生自行挑选(符合不同专业学生选课原

7、则),选修人数不足30人的公共选修课暂缓开设。第十四条开设一门新课要提前一个学期报教务处审批。开课前应有讲座,试教等逐步求精的过程,教师应在不增加学生负担和不降低课程标准的前提下,积极开设新课或基于已开课程增加新的内容以及更新原有的教学内容,始终追随学科发展的步伐。 第三章课堂讲授 第十五条课堂讲授是教学的基本形式和中心环节。其主要任务是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向学生系统地传授该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要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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