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有限责任公司以夫妻一方名义持股的共同股权分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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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格式论文试论有限责任公司以夫妻一方名义持股的共同股权分割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完善,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夫妻股权分割问题时没有统一的标准。本文试从立法论的角度来填补这一空白,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股权分割问题进行探讨。  论文关键词 夫妻股权分割 共有财产 利益平衡  一、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及不足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夫妻股权分割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和《公司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在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中对这一问题有所涉及,该解释第16条规定:“word格式论文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

2、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

3、书面声明材料。”  由上不难看出,第16条的规定不仅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问题,还与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有所对接。但不足之处有二:首先,该条规定并未采用“股权分割”,而是以“出资额”代替“股权”,这是十分不准确的,容易让人产生误解;第二,该条规定适用的前提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那么夫妻双方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应该如何处理,该解释并未给出解决办法,法官在办理此种案件时仍然无法找到法律依据。  而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也只是对股权转让作出了一般规定,仍未就因夫妻股权分割而导致的股权转让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二、夫妻股权分割具体问题的理论探析word格式论文  既然现行法律规定存

4、在不完善的地方,不妨从应然层面出发,对夫妻股权分割问题进行立法论的展开,从而实现《婚姻法》与《公司法》在夫妻股权分割问题上的完美衔接。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笔者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股权是否可以成为夫妻共有财产  对于该问题,实务界或许还能达成普遍的共识,但是理论界却有许多不同的观点。有学者提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只能是其中的财产权、自益权部分,而不可能是非财产权、共益权部分。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东只能是该名义股东一个人,而相应的股权中的财产权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权部分,当然是分割的对象,但

5、对于共益权部分或者说股权能否整体分割,还要取决于其他股东的意志,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夫妻双方有权平均分配股权。word格式论文  笔者较为认同该学者的观点,理由有以下几点:首先,股权作为一种综合性的权利,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这些权利的界限较为清晰,因此可以割裂开来分别进行处分;其次,只有这样理解才能够使得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致发生冲突、难以解释。按照《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所得的原始股权显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是以股权的所有内容都属于夫妻共有,那么就会与《解释(二)》中所规定的股权转让须经其他股东同意产生矛盾,因为既然非股东配偶已经取得

6、了完整的股权,那么其必然已经具备了股东的资格,显然无须经过其他股东同意这一程序,而且若股东行使股权尤其是其中的共益权还必须经过非股东配偶的同意,会严重损害公司和交易相对人的利益,这样明显不合理;再次,股东配偶向非股东配偶和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最大的不同就是第三人需要支付价款而非股东配偶无须支付对价,此时如果用非股东配偶本来就享有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就能较好地解释这样一个现象了。  但是如果仅仅是股权中的那部分财产利益属于夫妻共有,那么夫妻在股权分割时只要股东配偶对非股东配偶一方进行作价补偿即可,《解释(二)》第16条所规定的股权转让的理论基础将会不复存在。笔者认为夫妻之间之所以可以进行股权转

7、让,是为了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股东配偶虽然持有公司股权,该股权具有财产价值,但是并不能随时兑换成财产,更多的时候是表现为一种财产权利,股东配偶很可能无力支付股权财产价值的一半,而非股东配偶也可能因为股东配偶的无力清偿而得不到其本应享有的财产利益。而且即使进行股权转让,由于非股东配偶还需要经过特殊程序才能成为股东,因此,没有必要基于破坏公司人合性的理由而对此种分割方式进行限制,换言之,股东配偶将股权转让给非股东配偶仅仅是财产利益的转让,而非股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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