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股权分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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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股权分割研究[摘 要]夫妻股权分割既不同于股权转让,也与股权继承存在区别,目前我国的公司法和婚姻法都没有对夫妻股权分割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从股权的性质和利益平衡的角度来看,夫妻股权分割应当是股权的分割而不是股权价值的分割。[关键词]股权分割 夫妻股权 共有 优先购买权近年来,涉及股权分割的婚姻家庭案件越来越多。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自由流通,对股东资格没有限制,且在公开市场上可以得到公平的估价,因而分割时相对容易处理。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所代表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而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称股权、出资额)流通的限制性,在夫妻财产分割中涉

2、及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问题就比较复杂了。对这种以资本性为主的收益的认定和处理难点很多,目前的立法没有直接的规定,本文拟从夫妻股权的归属与分割存在的争议及难点入手研究离婚时夫妻股权分割的问题,以期实现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权的归属分析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认定的联系十分紧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呈现不同的特点。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离婚时夫妻分割股权的争议经常发生。离婚诉讼涉及的股权形态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在某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构成中,不仅有离婚诉讼当事人的股权,还有离婚诉讼当事人及

3、其家庭成员之外的其他股东的股权,即公司的股东中还有第三人。在这种类型中,还可进一步分为三种情形:(1)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但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有的双方均登记在列,即夫妻双方都持有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有的只列一方名字,即夫妻一方持有股权,另一方不持有该公司的股权,持有股权的一方可以称之为股东配偶,不持有股权的一方称为非股东配偶。(2)离婚诉讼当事人以个人所有的财产出资与他人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3)离婚诉讼当事人以家庭共有的财产出资与他人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载入股东名册的股东可能是夫妻双方或夫妻中一方还有家庭其他成员

4、。第二种类型是,某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是离婚诉讼当事人或者还包括家庭其他成员,人们一般称之为家族企业或家庭企业。本文仅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之间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问题进行研究。(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权的归属问题,在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判决。有的学者认为,从法理的角度讲,把夫妻在一家公司中持有的股份简单地视为夫妻共有财产,意味着否定了夫妻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行使股东权利。这将带来三大危害:第一,粗暴侵害股东的私权利;第二,股东配偶可以未经其同意为理由主张股东表决无效,从而使公司决策结

5、果不确定;第三,损害信赖股东或公司的第三人的利益。[1]主张夫妻共同股权的学者认为,股权的性质是一种财产权,《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即包括股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对夫妻股权分割的规定,即体现法律对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可态度。[2](P64-66)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我国《婚姻法》第17条和18条共同作了规定,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12条又作了补充规定。《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6、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8条第3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对婚姻法第17条作了补充规定,该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该解释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

7、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以上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婚姻法中法定财产制下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二)夫妻股权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有的学者认为股权不可能共有,只有股权所代表的价值利益才能共有。在公司法中,股东权不仅是一种财产权,还是一种社员权。因此,非公司成员不能成为股权的共有人,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只能是股权所带来的收益和代表的价值利益,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股权,非股东配偶是不能够主张共有的,非股东配偶应得的是股权所体现的价值利益。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就股权的收益享有共有权。[3]其实,关于夫妻股权共有的问题,法律上已经

8、解决,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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