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保险合同详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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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年来,社区问题越来越受到各界人士的关注,社区建设的试验和探索在全国开展起来,初步形成了上海模式、沈阳模式、江汉模式和青岛模式平安保险合同详细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后每满3周年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

2、,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全数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目前,土建、装潢和改造工程接近尾声,设备政府采购基本到位,人员招录工作方案已上报,整个工作紧张、有序、高质地往前推进。近年来,社区问题越来越受到各界人士的关注,社区建设的试验和探索在全国开展起来,初步形成了上海模式、沈阳模式、江汉模式和青岛模式  二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杀;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毒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

4、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目前,土建、装潢和改造工程接近尾声,设备政府采购基本到位,人员招录工作方案已上报,整个工作紧张、有序、高质地往前推进。近年来,社区问题越来越受到各界人士的关注,社区建设的试验和探索在全国开展起来,初步形成了上海模式、沈阳模式、江汉模式和青岛模式  交费期间内,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交费期满后,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投保

5、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6、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目前,土建、装潢和改造工程接近尾声,设备政府采购基本到位,人员招录工作方案已上报,整个工作紧张、有序、高质地往前推进。近年来,社区问题越来越受到各界人士的关注,社区建设的试验和探索在全国开展起来,初步形成了上海模式、沈阳模式、江汉模式和青岛模式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

7、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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