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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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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师校字〔2018〕4号新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经2017年9月21日第六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
2、、《新疆师范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23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新疆师范大学学生学籍,接受新疆师范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以下简称学生)。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学校给予学生违纪行为处分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批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第五条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第二章违纪处分种类、期限与适用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错
3、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五种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七条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9个月、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内再次受处分的,按处分类型期限叠加。处分期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参加学校各类评优、奖励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经济补助等评定资格;(二)赔偿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失;(三)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四)违纪处分时间正值该学年度相关荣誉、奖励、补助等颁发期或发放期的,涉及荣誉的可以取消和收回,涉及款项的可以追缴和退回。第八条处分到期后,由被
4、处分学生书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所在学院结合受处分学生处23分期表现等情况进行审核,报学校审批。每年3月、6月、9月、12月学校通过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处分解除,审核批准解除学生处分,并下发处分解除文件。处分文件、解除处分文件一并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除外。第九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通报批评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十条违反校规校纪、符合下列
5、情况之一者,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一)违纪后未被发现前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真诚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第十一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一)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二)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三)违纪后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四)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五)在组织调查中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六)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23(
6、七)勾联校外人员违纪的;(八)涉外活动中违纪的;(九)系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的;(十)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十一)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第十二条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学校可参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严格学生管理,对出现的相关违纪行为可从重处分。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
7、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九)其他应予开除的严重违纪行为。第十四条23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具体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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