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保局重要行政事务督办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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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异常变化处理工作流程图:市监测中心站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出现异常变化的,2个小时内将相关信息书面报送科监处、污防处和市监察支队、东湖风景区分局或东湖开发区分局。(责任部门:市监测中心站)若监测数据恢复正常,科监处组织编制总结报告,报分管局长。(责任部门:科监处)若监测数据未恢复正常,科监处1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评估,形成评估分析报告,报分管局长,如情况严重、有继续恶化趋势,报局长同意后启动应急预案,编制报告报市政府和省环保厅。(责任部门:科监处)科监处将相关资料归档留存。(责任部门:科监处)科技监测处报分管

2、局长同意后,组织开展后续监测,根据《武汉市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启动预警预报,对监测数据和现场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责任部门:科监处)科监处2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分析,形成初步分析报告,并组织制定后续环境监测方案。(责任部门:科监处)市监察支队或分局2个小时内开展现场检查,2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报科监处。若发现污染源违法排污造成环境监测数据异常变化的,依法进行处罚,并实施跟踪监督。(责任部门:市监察支队、分局)—7—附件2违法排放污染物处理工作流程图: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发现污染源监测数据超标的

3、,在2个小时内将相关信息书面报送市环境监察支队或分局。(责任部门:市监测中心站)市监察支队或分局收到或发现涉嫌违法排污信息后,2个小时内进行现场检查,将检查情况报分管局长。(责任部门:市监察支队、分局)若违法排污行为情节严重、危害较大,市监察支队责令限期改正,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调查后,2个工作日内向政策法规处提交行政处罚审批表和有关材料。(责任部门:市监察支队)法规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报局长批准,1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移交市监察支队。(责任部门:法规处)市监察支队

4、3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当事人。(责任部门:市监察支队)市监察支队和法规处分别将相关资料归档留存。(责任部门:市监察支队、法规处)若违法排污行为情节一般、危害不大的,市监察支队下达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送法规处备案。(责任部门:市监察支队)市监察支队监督违法排污单位整改和落实行政处罚情况,整改不力的,报分管局长同意后,采取限期治理等措施。(责任部门:市监察支队)—7—附件3重点减排项目进展和运行异常处理工作流程图:市监察支队、污防处、环评处分别将相关资料归档留存。(责任部门:市监察支队、污防处、环评处)污防处报分

5、管局长,情况严重的,报局长后采取限期治理等综合措施,并报市政府。(责任部门:污防处)环评处报分管局长,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责任部门:环评处)市监测中心站发现重点减排项目监测数据出现异常变化的,2个小时内将相关信息书面报送市监察支队或分局。(责任部门:市监测中心站)市监察支队或分局收到或发现异常信息后,2个小时内开展现场检查,将检查情况报分管局长。(责任部门:市监察支队、分局)经整改后恢复正常的,市监察支队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污防处,并报分管局长。(责任部门:市监察支队)经整改后未恢复正常的,市监察支队将有

6、关情况1个工作日内告知污防处或环评处。(责任部门:市监察支队)经分管局长同意后,市监察支队下达整改通知,并对整改过程实施跟踪监督。重点减排项目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参照违法排放污染物处罚程序工作流程。(责任部门:市监察支队)—7—附件4领导批示件处理工作流程图:领导批示件办理完毕后,局办公室将相关资料归档留存。(责任部门: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收到上级领导的批示件后,1个工作日内呈交局领导签批,按照局领导批示1个工作日内移交相关部门办理。(责任部门:局办公室)承办部门收到领导批示件后,明确分管责任人和具体承办人,及时形成回复意见

7、,按行文程序,报局办公室审核,局领导签批后,回复来文单位。(责任部门:各承办部门)在规定办理时限前两天尚未完成的,局办公室督促承办部门尽快办理。(责任部门:局办公室)逾期未能完成的,承办第一责任部门向局办公室书面说明原因和进展情况。(责任部门:各承办部门)局办公室根据承办部门反馈情况向局领导汇报,经局领导同意后,向领导批示件管理上级部门汇报请求延期。(责任部门:局办公室)—7—附件5环境信访与投诉处理工作流程图:市监察支队或分局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并将相关资料归档留存。(责任部门:市监察支队、分局)属于市监察支队直接办理

8、的,市监察支队依照《环境信访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按时办结。涉嫌违法排污的,参照违法排放污染物处罚程序工作流程。(责任部门:市监察支队)市监察支队或分局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审查,并告知受理结果,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1个工作日内告知信访人。(责任部门:市监察支队、分局)市监察支队或分局收到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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