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初探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

法律知识初探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

ID:29430903

大小:68.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12-19

法律知识初探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_第1页
法律知识初探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_第2页
法律知识初探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_第3页
法律知识初探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_第4页
法律知识初探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_第5页
资源描述:

《法律知识初探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初探  曹璐  管辖异议权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合法地拥有管辖权是法院正确地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与基础,是构筑司法公正的第一道防线。法谚云:“管辖权得不到普遍遵守将导致人类秩序的紊乱”,就生动地说明了管辖权制度的重要性。就目前来看,我国法律的这一规定还比较笼统,有关的

2、司法解释亦不甚周全,在使用中仍难免会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笔者根据现实操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作了一些粗浅的研究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一、管辖权异议制度概述  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依法不享有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权,而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这是当事人依法监督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条文较少。该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

3、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一)民事诉讼管辖异议权的主体研究.  管辖异议权的主体即异议权人,是指享有向收受诉讼案件的法院主张该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这一诉讼权利的争讼主体。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异议权的主体范围并未作出完全一致的明文界定,实践中对谁有权提出管辖异议理解不一。关于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主体有观点认为受诉法院是原告选定的,原告如认为该法院无管辖权,完全可以在诉讼之前就选择他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所以管辖权异议只能由被告提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够科学。因为,《民事诉讼法》第

4、38条只是对“管辖异议的提出时间”所作出的规定,并不是就管辖权异议主体所作的明确规定。  原告在本案的审理法院不是原告起诉的、收受诉讼案件的法院时,原告即应享有管辖异议权。原告向某地法院起诉后,由于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或管辖权转移等原因,本案的审理法院变为另一法院。此时,对原告而言,可能同意另一法院受理,也可能不同意。《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送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在此情况下应该赋予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此外

5、第三人审判实践中,人们对第三人能否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理解不一,笔者认为,不能一概否认第三人的管辖异议权。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不是本诉的当事人,案件的管辖权应依本诉确定。如果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则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的身份另行起诉。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向法院另行起诉时,他实质上是以原告的身份在行使诉讼权利,因而其管辖异议权的有无与前述

6、原告的情形一致。  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他在诉讼中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传统理论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管辖异议权。笔者认为,对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其有可能被判决承担民事实体责任,故其从参加诉讼开始就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在是否享有管辖异议权的问题上,则根据其支持原告还是被告的诉讼主张而有前述的不同。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都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7、。  (二)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客体研究.  所谓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即管辖异议权的对象,是指异议权人对哪些种类的一审民事诉讼管辖可以主张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诉讼管辖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传统民事诉讼理论认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仅指地域管辖权。而笔者认为,管辖异议权的客体还应包括级别管辖权。  1、“管辖权”按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正是以“审判权的分担及土地”为标准对管辖权进行划分的结果。既然“地域管辖权”是管辖权异议的客体,“级别管辖权”也应当是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2、最高人民

8、法院在《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的,收受诉讼案件的法院应当认真审查。这一规定给予了当事人就级别管辖可以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  二、实践中管辖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及解决问题的对策  尽管我国在政治制度上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各法院之间对同一案件的审理应适用同样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判决结果应大致相同或完全相同。理论上看案件管辖权问题对案件的审理似乎没有太大的价值,但管辖权异议近年来仍有增长的势头。笔者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