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审核争议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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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工程结算审核争议的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称承包人)通过投标承包了扬州市某学校(以下称业主)的食堂、浴室单位工程。工程建筑面积为9447㎡,基础为预应力管桩和桩承台,主体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甲乙双方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工程计划于08年11月6日开工,实际于08年12月11日开工,09年8月25日如期竣工。我方于2010年9月20日接受业主委托对该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核。结算过程中在质量扣款、合同赶工措施费、生活水电费扣除、施工中变更签证部分的措施费是否计取等问题存在很大争议。【争议焦点】1、质量扣款

2、(按质论价)问题:是否应按合同协议中工程质量为“合格”确保“琼花杯”精神执行;2、赶工措施费如何计取问题;3、签证中零星用工单价80元/工日是否合理;、4、生活水、电费如何扣除;5、施工中变更签证部分措施费是否应计入;【简要评析】1、质量扣款(按质论价)问题合同协议中规定工程质量标准定为合格,确保“琼花杯”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则按招标文件中相关精神扣除合同价的5%。承包方认为工程于09年9月竣工验收,要隔一年即到2011年才能评“琼花杯”,现在结构工程已被评为“优质结构工程”和“安全文明工地”已具备“琼花杯”条件,故不好扣除。我方认为“琼花

3、杯”除结构工程必须是优质、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必要条件外,还有外观质量、反映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业主推荐报告相关资料等相关条件,承包方认为评“琼花杯”条件已具备并不充分。但承包商为申报已付出相应的人力和物力。本着有法(合同)可依、有法必依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业主、施工方三方多次沟通协商后,按合同价的5%暂时扣除,待工程“琼花杯”评定后一周内由业主将这部分费用返还给承包商。2、工程赶工措施费的计取原合同工期为293,因拆迁等原因延迟开工35天。承包商因业主为保证9月1日按时正常开学使用要求,按业主要求调整了进度计划,并采取了相应的赶工措施,按期竣

4、工交付使用。实际施工工期为258天,承包商认为按照江苏2000定额工期10000㎡以内现浇框架结构(1-9、1-153)为320+60*0.95=377天。即实际工期占定额工期比例为258/377=0.684,依据扬建价(2009)63号关于合理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及赶工措施费的指导意见,施工工期/定额工期为0.687在0.65≤δ<0.7范围,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5%计取。我方认为实际施工工期提前比例基数应为合同工期,签订的合同价对应的合同工期为293天,合同价已包含定额工期377与合同工期293天的赶工措施费用。合同工期与定额工期

5、比例为293/377=0.777,依据扬建价(2009)63号文精神,在0.7≤δ<0.8范围,对应的赶工措施费为2.0%。现实际施工工期发生的赶工措施费为2.5%。经分析可知,该工程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有所提前,导致其赶工措施费费率处于不同档次,它们之间的差额可以作为赶工所增加的措施费计取的。即应按实际赶工措施费费率与合同包含的赶工措施费费率的差额即2.5%-2%=0.5%计取赶工措施费。后和承包商沟通,同意了我方的观点。启示:赶工措施费的计取,首先看合同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先看合同工期比定额工期是否存在提前的情况,如提前

6、计算出相应比例查出相应的赶工措施费费率,后再看实际施工工期是否在合同工期的基础上提前,如提前则计算出实际施工工期与定额工期的比例得出相应地赶工措施费费率。如果合同工期与定额工期的比例和实际工期与定额工期比例在同一档次,则不计取赶工措施费,如不在同一档次则按差率计取赶工措施费。3、签证中零星用工单价确定签证中零星用工内容为事项原因和人工数量及单价80元/工日,监理业主均已签字盖章。承包方意见,签证中人工单价和数量已清清楚楚的,就应按签证中单价和数量计入。我方查看了合同,并无相关签证用工单价的条款。在协调会上我们征询了业主,答复意见为确认签证

7、中的数量,单价未确认,需核定。我方按江苏省苏建价〔2008〕66号中有关点工48元/工日的标准计入。4、生活水电费扣除因未挂表,承包商所使用的水电费均已由业主垫付,结算需扣除。承包商认为应按定额中水电费扣除。而定额中只有施工用电、用水。而经咨询得知,承包商的食堂、宿舍等生活场所均在工地现场。这部分的水电费如何扣除。经分析可从用水、电的数量和单价两方面考虑:(1)数量:经其它多个挂表工地测算,得出每人每天生活用电、用水量分别约为0.428KW、0.091T。后同业主沟通并在承包商配合下查看了施工期间的员工数量,统计出人员数量及用水、电量如下

8、表:月份人数用电量(KW)用水量(T)备注08年12月36323.5768.821天09年1月63835.88177.7231天09年2月861030.62219.1328天09年3月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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