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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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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皖农科函〔2015〕801号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全国农技推广补助项目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委:为推动全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和全国农技推广补助项目规范高效实施,根据《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5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科〔2015〕73号)、《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5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科〔2015〕68号)等要求,决定组织开展全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全国农技推广补助项目实施情况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
2、容(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3—主要检查各市、县(市、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进展、成效及存在问题等情况,重点检查实施方案制定与落实,培育对象遴选、培训机构认定、培训后跟踪服务等工作落实情况,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政策扶持落实情况,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档案建立情况(见附件1)。(二)全国农技推广补助项目。主要检查农技推广体系制度建立、农技推广服务组织、项目组织实施规范管理、试验示范基地建设、农技人员培训等情况。(见附件2)二、检查时间和方法检查采取县(市、区)自查、市级互查、省级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市互查、省抽查主要通过听取有关市、县(市、区)农委及培训机构培
3、训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形式进行。1.县(市、区)自查(9月24日-9月28日)。各项目县(市、区)按照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市农委。2.市级互查(10月10日至10月16日)。组织16个市对各市及所辖的1/3左右的县(市、区)进行互查(见附件3),并将互查情况于10月20日前报省农委。3.省级抽查(10月20日至25日)。省组织5个抽查组(见附件4)到16个市和2个省直管县抽查。每市随机抽查部、省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项目县(市、区)各1个。每县(市、区)抽查1个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机构;1个农技推广补助项目试验示范基地,分别抽
4、查3个技术指导员和3个科技示范户的手册填写情况。各组于10月28日前将抽查报告报科教处吴金芳。三、有关要求1.高度重视。—3—本次检查结果将通报全省,并纳入年度考评。各市、县(市、区)农委和省抽查组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做好自查、互查和抽查工作。2.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各检查组要轻车简从,转变作风,深入基层,严格检查,做到公平公正。3.及时报送材料。各市、县(市、区)农委、各互查组、抽查组要按照要求,及时上报自查、互查、抽查报告(含分县、市、区打分表)。联系人:吴金芳,电话:0551-62650263,邮箱:ahkjcc@163.com。附件:1
5、.2015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检查内容及评分表2.2015年全国农技推广补助项目实施检查内容及评分表3.2015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及全国农技推广补助项目各市互查分组表4.2015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及全国农技推广补助项目抽查分组表安徽省农业委员会2015年9月18日—3—附件12015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检查内容及评分表序号内容检查内容细化得分1制定方案及上报省农委备案情况(25分)(1)整体实施方案是否贯彻落实省方案精神,内容全面(8分)。 (2)分专业培训方案是否整体一次设计、分步实施,反映每次培训具体时间、地点、内容、形式和工作要求等内容(8分)
6、。 (3)每期培训班教学管理方案是否反映课程、授课教师、教材、管理工作等安排情况(5分)。 (4)整体方案上报省农委备案情况(1分)。主要检查:发文单位(整体实施方案要以县政府行文或农业、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发文日期(1分)。 (5)出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2分)。2遴选培训对象执行标准、程序情况(15分)(1)是否严格按条件及生产规模标准(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遴选培育对象。主要通过查看培训台账、培育对象名单(姓名、性别、生产规模、联系电话)汇总表等,检查遴选对象是否符合要求(10分)。 (2)是否按程序遴选培育对象(5分)。 3培训机构认定、实训基地建立情
7、况(10分)(1)是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择优确定(3分)。 (2)是否按要求报省农委备案(1分)。 (3)项目县农委与培训机构是否签订培训合同(1分)。(4)认定的培训机构是否符合认定条件,且各县培训机构数是否符合“不得超过5个”的要求(3分)。 (5)是否建立实训基地(2分)。 —5—4新型职业农民档案建设情况(10分)(1)档案资料是否建立健全(4分)。 (2)及时、准确向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信息(6分)。 5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20分)(1)以县(市、区)政府出台认定文件(10分)。 (2)制定了认定方案(5分)。 (3)开展了认定(5分)。 6实施扶持
8、政策情况(20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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